索 引 号 | SM03510-1200-2018-00046 | 文号 | 永政安办〔2018〕2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510-1200-2018-00046 | |||||||||||
文号 | 永政安办〔2018〕2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煤行办,永安供电公司:
为巩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预防一般事故,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省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4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明安委办〔2018〕17号)精神,巩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预防一般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坚持安全发展,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禁违规下达生产指令,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办矿。生产矿井要确保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要确保建设手续完备。
(二)安全责任到位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强,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矿长、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下达生产指令、组织生产。
2.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培训、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3.企业守土有责,发现被超层越界或批准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硐口开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书面报告市国土部门及市煤行办,并且抄报永安市人民政府。
(三)机构人员到位
1.矿井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
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等部门,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投入到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必须按我省指导意见(修订)要求配全配齐各类传感器,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等“六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自2018年3月1日起:
1.除采煤工作面以外,所有巷道必须淘汰木支护。
2.井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或者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3.严禁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淘汰叉爪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4.配足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要按规定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五)风险管控到位。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并切实得到落实。
1.突出重点防控。突出防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水害、火灾、瓦斯风险。
(1)防控水害:①查清水患。每三年聘请资质单位或由永安市煤管部门全面开展矿井水患论证,并由三明市煤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煤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充水患调查;②资料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三线”标绘清楚,涌水量观测等台账齐全;③措施落实。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开展水害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④水害防治“三项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落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必须熟知透水预兆,安全管理人员凡到工作面必须观察并记录,出井后立即向井口调度室报告,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加强观测,发现预兆立即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等报告。
(2)防控火灾:①严格落实出入井检身制度,由专人负责井口检身登记,严禁火种入井;②制定并严格落实井口和井下动火审批制度;③地面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和使用电炉,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门。
(3)防控瓦斯:①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③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拆除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严禁私拆密闭。
2.用好风险辨识成果。矿井要按规定组织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将辨识成果应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年度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以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六)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切实得到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检查表,由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把隐患当作事故,逐一剖析隐患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措施。
(七)安全培训到位。按规定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切实得到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训;要按规定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透水预兆、逃生、自救等技能。
(八)对标生产到位。要自觉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规程》,开展达标创建工作,主动对标整改、对标生产,不达标不生产。
(九)应急救援到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十)警示宣传到位。各煤矿企业至少要在工业广场和生活区各设置一个宣传栏,及时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位置、管控措施、责任人,公告重大隐患位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公告水害防治“三项制度”。
三、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管、分类管理、精准执法、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强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执法
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分类绘图制表,“一矿一档、一矿一策、挂图作战”。
1.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煤炭采矿秩序,严厉打击以下三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落实“三个”100%。
(1)要加强证照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失效煤矿的生产建设行为,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失效组织生产建设的,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2)要加强煤矿矿界矿权监管,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3)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矿井(硐口)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已关闭的矿井(硐口)“死灰复燃”,对已关闭的矿井(硐口)“死灰复燃”现象,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2.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对以下五类不同类型矿井,制订有效措施,精准执法,严格监管,落实六个“一律”。
(1)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矿井,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6万吨/年煤矿监管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8〕20号)要求,制订并落实专人盯防制度,严禁违规组织生产和乱采滥掘行为,对存在违规生产和乱采滥掘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2)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在落实真停上下功夫,严禁明停暗开,对存在明停暗开、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3)建设矿井,要建章立制,规范建设秩序,对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以及超期试运转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4)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要落实水害防治制度、措施,对水害调查不清、防治措施不落实,盲目冒险蛮干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5)正常生产矿井,要积极推进“一优三减”工作,严禁违规布置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违规布置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3.要综合施策,通过加强煤票、火工品管理,动态监控电力消耗、严禁非法转供电等综合手段,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生产矿井“三超”生产、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要立足查大系统、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突出对水、火和瓦斯等三种灾害因素管控,进一步细化措施,对水害、火灾、瓦斯等重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水害、火灾、瓦斯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坚决停产整顿(改),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煤行办、市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煤行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市经信局和煤行办要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市公安局要加强煤矿民爆物品监管,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市国土局要加强煤矿采矿证管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市工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加强对无照经营煤矿企业的查处;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及时落实限电和停供电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严厉追责。
2.加大监管频次。有关部门要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管检查与执法,市煤行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煤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检查执法。
3.强化信息报送。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要将监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有关部门煤矿巡查、检查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时效,构建长效机制。
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明安委办〔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细化对不同类型矿井、重点灾害因素管控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措施,将有关工作措施细化情况和矿井分类监管情况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三明市有关部门,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7月3日,次年1月3日)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市有关部门联系人:
市煤行办:黄 俊 电话:0598-5133336
市国土局:郑新锋 电话:0598-3832867
附件: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2.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3.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4.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5.列入当年退出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一、依法办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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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采矿许可证 |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
|||
4 |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
|||
5 |
生产指挥情况 |
生产指令按规定下达,落实存在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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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规定的采矿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 |
不存在超层越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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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责任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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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
|||
2 |
安全制度落实措施 |
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培训、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
|||
3 |
守土有责 |
发现被超层越界或批准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硐口开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书面报告当地市级国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抄报当地市级人民政府。 |
|||
三、机构人员到位 |
|||||
1 |
安全管理机构 |
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等部门,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安全管理人员 |
矿井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配全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 |
|||
四、安全投入到位 |
|||||
1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
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 |
|||
2 |
六大系统 |
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等“六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
|||
3 |
淘汰木支护 |
除采煤工作面以外,所有巷道必须淘汰木支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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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局部通风机 |
井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或者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
|||
5 |
井下设备 |
严禁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淘汰叉爪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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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 |
配备满足需要数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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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管控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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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控体系 |
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奖惩,有档案),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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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害 |
①查清水患。每三年聘请资质单位或由市级煤管部门全面开展矿井水患论证,并由市级煤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煤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充水患调查;②资料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三线”标绘清楚,涌水量观测等台账齐全;③措施落实。采掘工作面必须开展水害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④水害防治“三项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落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必须熟知透水预兆,安全管理人员凡到工作面必须观察并记录,出井后立即在向井口调度室报告,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加强观测,发现预兆立即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等报告。 |
|||
3 |
火灾 |
①严格落实出入井检身制度,由专人负责井口检身登记,严禁火种入井;②制定并严格落实井口和井下动火审批制度;③地面井口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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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瓦斯 |
①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③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拆除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严禁私拆密闭。 |
|||
5 |
用好风险辨识成果 |
矿井要按规定组织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将辨识成果应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年度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
|||
六、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
|||||
1 |
排查体系 |
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奖惩,有档案),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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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检查表 |
制定与企业相符合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必须包含《意见》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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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患治理 |
由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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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培训到位 |
|||||
1 |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
|||
2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
|||
八、对标生产到位 |
|||||
1 |
安全生产达标 |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达标创建工作,主动对标整改、对标生产,不达标不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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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急救援到位 |
|||||
1 |
应急救援预案 |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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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兼职救护队 |
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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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警示宣传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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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制度 |
各煤矿企业至少要在工业广场和生活区设置宣传栏,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位置、管控措施、责任人;公告重大隐患位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公告水害防治“三项制度”。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注”
附件2
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证照及准入 |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
|||
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
|||||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
2 |
单位资质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7、4.2、4.8规定取得资质。 |
|||
3 |
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6等规定。 |
|||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5、4.13等规定。 |
|||||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
|||||
4 |
管理制度 |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
|||
5 |
按期开工建设 |
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
|||
6 |
按设计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0条规定。按照矿井灾害程度,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条规定。 |
|||||
7 |
变更设计和报批 |
当矿井灾害、安全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停止施工,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
|||
8 |
设计单位指导建设施工 |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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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安全设施 |
双回路供电: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规定。 |
|||
安全出口: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
|||||
井筒悬挂设备的安全防护: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
|||||
临时改绞: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
|||||
10 |
联合试运转 |
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
|||
11 |
施工工期管理 |
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12 |
依法依规组织建设 |
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
|||
13 |
整合主体责任 |
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
14 |
按规定关闭兼并(整合)矿井 |
资源整合矿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 |
|||
15 |
托管煤矿管理 |
建设项目属于托管煤矿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也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 注”
附件3
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专人盯守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盯守,盯守人员责任和分工明确;盯守人员工作记录和汇报记录应完整、齐全。 |
|||
2 |
整改方案及组织实施 |
隐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2)整改的方法和措施;(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4)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5)整改的时限、进度安排;(6)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方案要明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并严格组织实施。 |
|||
3 |
整改工作进展 |
整改工作严格按整改方案进行,严禁边整顿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整顿。 |
|||
4 |
复产复工验收 |
复工复产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先行组织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附件4
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盯守或巡查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 |
被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 |
|||
3 |
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人员严禁下井。 经批准允许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等作业的煤矿:下井人数、作业地点和范围、作业时限严禁超过规定,严禁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
|||
4 |
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采取防止人员进(坠)入井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批准允许井下作业煤矿: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目标和任务、时限等,在 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通风、瓦斯检查、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
5 |
巡查和抽查 |
有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注”
附件5
列入当年退出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公示 |
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不出现责任落空现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防止停工停产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电〔2016〕541号)、闽经信函能源〔2018〕99号、明政办函〔2018〕6号等文件要求。 |
|||
2 |
倒排关闭进度,明确封闭时间 |
明确了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
3 |
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
制定了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
4 |
防止违规组织生产 |
杜绝违规组织生产,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的要求。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 注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煤行办,永安供电公司:
为巩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预防一般事故,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意见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省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4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明安委办〔2018〕17号)精神,巩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大检查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预防一般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坚持安全发展,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禁违规下达生产指令,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办矿。生产矿井要确保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要确保建设手续完备。
(二)安全责任到位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强,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矿长、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下达生产指令、组织生产。
2.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培训、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3.企业守土有责,发现被超层越界或批准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硐口开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书面报告市国土部门及市煤行办,并且抄报永安市人民政府。
(三)机构人员到位
1.矿井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
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等部门,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投入到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必须按我省指导意见(修订)要求配全配齐各类传感器,确保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等“六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自2018年3月1日起:
1.除采煤工作面以外,所有巷道必须淘汰木支护。
2.井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或者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3.严禁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淘汰叉爪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4.配足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要按规定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五)风险管控到位。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并切实得到落实。
1.突出重点防控。突出防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水害、火灾、瓦斯风险。
(1)防控水害:①查清水患。每三年聘请资质单位或由永安市煤管部门全面开展矿井水患论证,并由三明市煤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煤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充水患调查;②资料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三线”标绘清楚,涌水量观测等台账齐全;③措施落实。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开展水害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④水害防治“三项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落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必须熟知透水预兆,安全管理人员凡到工作面必须观察并记录,出井后立即向井口调度室报告,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加强观测,发现预兆立即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等报告。
(2)防控火灾:①严格落实出入井检身制度,由专人负责井口检身登记,严禁火种入井;②制定并严格落实井口和井下动火审批制度;③地面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和使用电炉,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门。
(3)防控瓦斯:①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③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拆除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严禁私拆密闭。
2.用好风险辨识成果。矿井要按规定组织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将辨识成果应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年度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以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六)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切实得到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检查表,由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把隐患当作事故,逐一剖析隐患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措施。
(七)安全培训到位。按规定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切实得到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训;要按规定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透水预兆、逃生、自救等技能。
(八)对标生产到位。要自觉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规程》,开展达标创建工作,主动对标整改、对标生产,不达标不生产。
(九)应急救援到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十)警示宣传到位。各煤矿企业至少要在工业广场和生活区各设置一个宣传栏,及时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位置、管控措施、责任人,公告重大隐患位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公告水害防治“三项制度”。
三、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管、分类管理、精准执法、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强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执法
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分类绘图制表,“一矿一档、一矿一策、挂图作战”。
1.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煤炭采矿秩序,严厉打击以下三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落实“三个”100%。
(1)要加强证照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失效煤矿的生产建设行为,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失效组织生产建设的,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2)要加强煤矿矿界矿权监管,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3)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矿井(硐口)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已关闭的矿井(硐口)“死灰复燃”,对已关闭的矿井(硐口)“死灰复燃”现象,要100%依法立案查处。
2.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对以下五类不同类型矿井,制订有效措施,精准执法,严格监管,落实六个“一律”。
(1)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矿井,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6万吨/年煤矿监管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8〕20号)要求,制订并落实专人盯防制度,严禁违规组织生产和乱采滥掘行为,对存在违规生产和乱采滥掘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2)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在落实真停上下功夫,严禁明停暗开,对存在明停暗开、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3)建设矿井,要建章立制,规范建设秩序,对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以及超期试运转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4)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要落实水害防治制度、措施,对水害调查不清、防治措施不落实,盲目冒险蛮干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5)正常生产矿井,要积极推进“一优三减”工作,严禁违规布置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违规布置生产采区、采掘工作面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
3.要综合施策,通过加强煤票、火工品管理,动态监控电力消耗、严禁非法转供电等综合手段,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生产矿井“三超”生产、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要立足查大系统、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突出对水、火和瓦斯等三种灾害因素管控,进一步细化措施,对水害、火灾、瓦斯等重点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水害、火灾、瓦斯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坚决停产整顿(改),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煤行办、市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煤行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市经信局和煤行办要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市公安局要加强煤矿民爆物品监管,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市国土局要加强煤矿采矿证管理,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市工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加强对无照经营煤矿企业的查处;市供电公司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及时落实限电和停供电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严厉追责。
2.加大监管频次。有关部门要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监管检查与执法,市煤行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煤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检查执法。
3.强化信息报送。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要将监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有关部门煤矿巡查、检查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提高监管时效,构建长效机制。
市煤行办等有关部门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明安委办〔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细化对不同类型矿井、重点灾害因素管控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措施,将有关工作措施细化情况和矿井分类监管情况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三明市有关部门,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7月3日,次年1月3日)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市有关部门联系人:
市煤行办:黄 俊 电话:0598-5133336
市国土局:郑新锋 电话:0598-3832867
附件:1.正常生产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2.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3.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4.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5.列入当年退出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附件1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一、依法办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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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 |
采矿许可证 |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
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
|||
4 |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
|||
5 |
生产指挥情况 |
生产指令按规定下达,落实存在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撤人。 |
|||
6 |
在规定的采矿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 |
不存在超层越界生产 |
|||
二、安全责任到位 |
|||||
1 |
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
|||
2 |
安全制度落实措施 |
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培训、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
|||
3 |
守土有责 |
发现被超层越界或批准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硐口开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书面报告当地市级国土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抄报当地市级人民政府。 |
|||
三、机构人员到位 |
|||||
1 |
安全管理机构 |
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等部门,建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安全管理人员 |
矿井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配全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 |
|||
四、安全投入到位 |
|||||
1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
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 |
|||
2 |
六大系统 |
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等“六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
|||
3 |
淘汰木支护 |
除采煤工作面以外,所有巷道必须淘汰木支护 |
|||
4 |
局部通风机 |
井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或者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
|||
5 |
井下设备 |
严禁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淘汰叉爪式普通轨斜井人车 |
|||
6 |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 |
配备满足需要数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
五、风险管控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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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控体系 |
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奖惩,有档案),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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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害 |
①查清水患。每三年聘请资质单位或由市级煤管部门全面开展矿井水患论证,并由市级煤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煤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补充水患调查;②资料齐全。水文地质图要及时更新,“三线”标绘清楚,涌水量观测等台账齐全;③措施落实。采掘工作面必须开展水害论证,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④水害防治“三项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落实,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必须熟知透水预兆,安全管理人员凡到工作面必须观察并记录,出井后立即在向井口调度室报告,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加强观测,发现预兆立即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等报告。 |
|||
3 |
火灾 |
①严格落实出入井检身制度,由专人负责井口检身登记,严禁火种入井;②制定并严格落实井口和井下动火审批制度;③地面井口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进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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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瓦斯 |
①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多功能气体检测仪;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③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拆除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严禁私拆密闭。 |
|||
5 |
用好风险辨识成果 |
矿井要按规定组织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将辨识成果应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年度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
|||
六、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
|||||
1 |
排查体系 |
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奖惩,有档案),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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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检查表 |
制定与企业相符合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必须包含《意见》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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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患治理 |
由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
|||
七、安全培训到位 |
|||||
1 |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
|||
2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
|||
八、对标生产到位 |
|||||
1 |
安全生产达标 |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达标创建工作,主动对标整改、对标生产,不达标不生产 |
|||
九、应急救援到位 |
|||||
1 |
应急救援预案 |
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 |
|||
2 |
兼职救护队 |
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
|||
十、警示宣传到位 |
|||||
1 |
管理制度 |
各煤矿企业至少要在工业广场和生活区设置宣传栏,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位置、管控措施、责任人;公告重大隐患位置、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公告水害防治“三项制度”。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注”
附件2
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证照及准入 |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
|||
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
|||||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
2 |
单位资质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7、4.2、4.8规定取得资质。 |
|||
3 |
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6等规定。 |
|||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5、4.13等规定。 |
|||||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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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制度 |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
|||
5 |
按期开工建设 |
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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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设计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0条规定。按照矿井灾害程度,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条规定。 |
|||||
7 |
变更设计和报批 |
当矿井灾害、安全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停止施工,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
|||
8 |
设计单位指导建设施工 |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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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安全设施 |
双回路供电: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规定。 |
|||
安全出口: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
|||||
井筒悬挂设备的安全防护: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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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改绞: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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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联合试运转 |
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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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施工工期管理 |
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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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依规组织建设 |
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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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整合主体责任 |
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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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规定关闭兼并(整合)矿井 |
资源整合矿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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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托管煤矿管理 |
建设项目属于托管煤矿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也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 注”
附件3
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专人盯守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盯守,盯守人员责任和分工明确;盯守人员工作记录和汇报记录应完整、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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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方案及组织实施 |
隐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2)整改的方法和措施;(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4)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5)整改的时限、进度安排;(6)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方案要明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并严格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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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改工作进展 |
整改工作严格按整改方案进行,严禁边整顿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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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产复工验收 |
复工复产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先行组织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附件4
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煤矿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盯守或巡查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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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 |
被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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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人员严禁下井。 经批准允许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等作业的煤矿:下井人数、作业地点和范围、作业时限严禁超过规定,严禁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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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采取防止人员进(坠)入井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批准允许井下作业煤矿: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目标和任务、时限等,在 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通风、瓦斯检查、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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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查和抽查 |
有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注”
附件5
列入当年退出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重点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
1 |
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按规定时间公示 |
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不出现责任落空现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防止停工停产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电〔2016〕541号)、闽经信函能源〔2018〕99号、明政办函〔2018〕6号等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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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倒排关闭进度,明确封闭时间 |
明确了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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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
制定了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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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止违规组织生产 |
杜绝违规组织生产,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的要求。 |
注:⑴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制定包含重点检查内容在内的全面安全检查表,并对表检查
⑵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可参照使用检查表,表头栏:“整改措施”改为“整改要求”,“责任人”改为“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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