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7-1200-2019-00029 文号永水利〔2019〕9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9-06-21
标题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7-1200-2019-00029
文号 永水利〔2019〕95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9-06-21
标题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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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明安委〔2019〕2号)及《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的通知》(明水建管〔201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水利实际,现制定《永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水利局

 2019年6月21日

 

永安市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可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认定。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市水利局负责挂牌督办局属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负责督办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三明水利局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第四条  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为: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进行登记上报,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由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名称;

  (二)重大事故隐患名称及被督办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防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待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后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负责督办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整改情况应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现状;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预防措施;

  (四)其他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项目,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应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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