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0-00013 文号永市监药〔2020〕2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4-16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0-00013
文号 永市监药〔2020〕2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4-16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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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有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药监综药生〔2020〕5号)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0〕26号)要求,针对中药饮片和制剂经营使用领域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安市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并开展监督检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永安市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局和省局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整治当前中药饮片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中药饮片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中药饮片质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分管领导吴建忠副局长任组长,各市场监管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政策法规科、执法大队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专项整治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材料报送、督促检查等工作。

  (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组织对全市中药饮片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并指导对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法规科负责督查指导违法案件的查处;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实施本辖区中药饮片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按国家局要求负责汇总月报表和总结等工作的上报工作。法规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将月报表和总结中相关内容报送至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三、工作重点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聚焦中药饮片存在的顽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如下:

  (一)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检查重点

  1.检查的重点对象:近3年内撤销GSP证书或违法立案的药品经营企业;单体药店、个体诊所;投诉举报较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2.检查的重点问题:

  (1)检查是否存在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或贴签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设立“库外库”储存中药饮片或挂靠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为他人违法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从无相应资质单位购进中药饮片的行为;

  (5)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中药饮片、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材的行为;

  (6)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加工、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经营中药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药饮片抽检和案件查办工作

  1.加大中药饮片抽检力度。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加大抽检频次,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对抽检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严格依法处理。

  2.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

  3.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对违法企业和被实施资格罚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划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集中检查、督导检查、全面总结”五个阶段,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各阶段可交叉进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4月)

  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市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协同行动,对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依据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情况合理覆盖,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二)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5月—6月)

  各市场监管所依职责督促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对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0年7月—2021年6月)

  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中药饮片和制剂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整改可交叉进行,边检查边督促,推动企业自查自纠。对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主动停产整改的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对抗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7月—8月)

  我局将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以抽查方式,组织对全市中药饮片和制剂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查处重大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或重大案件处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1年9月)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要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和抽检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案件查办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要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在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于在执法办案中为企业说情、干扰办案的一律记录在案,并依法依纪处理。在专项整治中发现中药饮片和制剂经营使用单位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职责坚决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重上下联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总结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要加强宣传,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营造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氛围。

  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1名月报和总结联络员,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市局药械科(见附件1)。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8月,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2021年9月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1.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联络员

      2.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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