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20-0100-2022-00037 文号永林〔2022〕9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9-30
标题 永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20-0100-2022-00037
文号 永林〔2022〕9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2-09-30
标题 永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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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的通知》(永财资管〔202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永林〔2017〕2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林业局

  2022年9月30日

 

                                                                    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单位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联动机制。

  (一)局办公室负责除林业站外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各林业站负责各站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原则上各单位应安排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预审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工作;协助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对各职能科室及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局计财科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计财科、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完善我局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动态条型码管理,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4.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出租出借、处置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会同财务共同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录入,财务人员负责数据审核。

  (二)局计财科及核算中心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根进行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协助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

  3.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监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活动。

  4.对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5.会同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三)资产使用各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资产的日常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科室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科室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第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验收与领用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各职能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核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三)完善内控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资产,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广泛市场调查和详细询价,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新购入、自行建造等固定资产,根据购货发票、合同、决算报告等单据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相关事项由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使用人或使用科室进行验收;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调拨单、捐赠或赞助协议(证明)核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由使用人或使用科室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

  (五)资产验收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人员、局计财科、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各执一份,作为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账簿的凭证。入库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库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六)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部门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单、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七)资产使用科室或单位领用资产时,领用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人员、使用职能科室或单位及计财科各执一份,作为领用登记的依据。成套设备的领用,应在出库单上详细填写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八)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负责人和借用职能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四条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一)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二)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资产使用人员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发生人员调整、变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改变或固定资产空置应及时上报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及时办理《机关内部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备。

  (三)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就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五)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六)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部门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牵头,局计财科、资产使用人员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管理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工作人员退休,需经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资产管理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人员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八)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监交人应由局计财科负责人担任。

  (九)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出租,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规定执行。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执行;局行政机关不得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和实际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核)。

  (三)固定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一)对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报废),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林业局审核后(价值2万以上的资产应通过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四)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二)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丟失等情况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提出资产损失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人、使用人权责

  (一)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人负责科室固定资产分配管理职责为直接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谁使用、谁保管"原则,使用人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及其保管责任;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建立科室固定资产一一对应的台账,禁止私自更变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三)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附件:1.永安市林业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图

  2.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

  3.固定资产管理(验收)单

  4.机关内部固定资产调拨单

  5.固定资产调拨单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的通知》(永财资管〔202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永林〔2017〕2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林业局

  2022年9月30日

 

                                                                    永安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单位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联动机制。

  (一)局办公室负责除林业站外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各林业站负责各站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原则上各单位应安排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预审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工作;协助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对各职能科室及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局计财科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计财科、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完善我局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动态条型码管理,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4.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出租出借、处置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会同财务共同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录入,财务人员负责数据审核。

  (二)局计财科及核算中心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根进行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协助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

  3.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监督管理全局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活动。

  4.对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5.会同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三)资产使用各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资产的日常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科室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科室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第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验收与领用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各职能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核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三)完善内控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资产,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广泛市场调查和详细询价,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新购入、自行建造等固定资产,根据购货发票、合同、决算报告等单据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相关事项由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使用人或使用科室进行验收;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调拨单、捐赠或赞助协议(证明)核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由使用人或使用科室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

  (五)资产验收入库时,应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人员、局计财科、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各执一份,作为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账簿的凭证。入库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库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六)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部门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单、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七)资产使用科室或单位领用资产时,领用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人员、使用职能科室或单位及计财科各执一份,作为领用登记的依据。成套设备的领用,应在出库单上详细填写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八)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负责人和借用职能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四条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一)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二)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资产使用人员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发生人员调整、变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改变或固定资产空置应及时上报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及时办理《机关内部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备。

  (三)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就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五)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六)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部门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分管领导牵头,局计财科、资产使用人员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管理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工作人员退休,需经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资产管理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人员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八)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监交人应由局计财科负责人担任。

  (九)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出租,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规定执行。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执行;局行政机关不得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和实际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核)。

  (三)固定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一)对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报废),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林业局审核后(价值2万以上的资产应通过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四)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二)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丟失等情况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提出资产损失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人、使用人权责

  (一)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人负责科室固定资产分配管理职责为直接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谁使用、谁保管"原则,使用人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及其保管责任;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建立科室固定资产一一对应的台账,禁止私自更变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三)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附件:1.永安市林业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图

  2.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

  3.固定资产管理(验收)单

  4.机关内部固定资产调拨单

  5.固定资产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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