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裁决公示表

日期:2024-06-19 11:56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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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裁决文号

请求人

被请求人

行政裁决内容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裁决单位和日期

1

闽明永知法裁字〔2024〕02号

张世东

三明市三元区财旺农业机械经营部

2024年3月29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请求人张世东投诉被请求人三明市三元区财旺农业机械经营部销售的削笋机与其专利号为201820456151.1的一种春笋笋蒲头削修机的结构、功能几乎相同,涉嫌专利侵权,向我局请求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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