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永安市中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标题】
永安市中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关键举措。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4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和永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对永安市中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脱硫塔人孔处进出口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对永安市中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元(¥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永安市中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脱硫塔人孔处进出口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极易造成事故发生。属于工贸企业典型案例,案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和评估工作,对自身的安全现状不清楚,隐患自查工作随意性强且浮于表面。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引导,推动企业主动摸清自身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固有风险源的安全风险,开展有限空间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控措施,前置风险防控关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执法人员】
雷朝添 13050324031
蔡伯贤 1305032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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