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永安西洋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1·31”一般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4-07-06 17:11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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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永安西洋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1·31”一般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要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强化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全面准确辨识安全风险,有效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16时许,永安市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高炉车间助燃风机房切换助燃风机过程中,发生一起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永安市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起事故暴露出永安市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够扎实,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进一步加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生产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对企业存在煤气中毒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管控措施。要加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安全生产投入需进一步加大,结合公司实际配齐配足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执法人员】 

  蔡伯贤   13050324028

  郭昌新   130503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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