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永安西洋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1·31”一般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主要负责人)

日期:2024-07-06 17:16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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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永安西洋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1·31”一般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主要负责人 

  【关键词】 

  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责任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16时许,永安市中鼎鑫铸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高炉车间助燃风机房切换助燃风机过程中,发生一起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全面严格建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能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叁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起事故暴露出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全面严格建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能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我们必须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执法人员】 

  蔡伯贤   13050324028  

  郭昌新   130503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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