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裁决公示表
序号 |
行政裁决文号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行政裁决内容 |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
裁决单位和日期 |
1 |
闽明永知法裁字〔2024〕04号 |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
永安市旺晶日用品小店 |
2024年8月28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请求人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投诉,被请求人销售的木铲与其专利号为202330456814.6的“木铲(色漆三角孔)”的外观近似,涉嫌专利侵权,向我局请求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作出不侵权的处理决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8日 |
2 |
闽明永知法裁字〔2024〕05号 |
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 |
永安市吆吆哒日用品经营部 |
2024年8月28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请求人三明市松光竹木有限公司投诉,被请求人销售的木铲与其专利号为202330456814.6的“木铲(色漆三角孔)”的外观近似,涉嫌专利侵权,向我局请求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作出不侵权的处理决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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