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裁决公示表
序号 |
行政裁决文号 |
请求人 |
被请求人 |
行政裁决内容 |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
裁决单位和日期 |
1 |
闽明永知法裁字〔2024〕10号 |
肖志文 |
永安市小冉机械加工店 |
2024年12月2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请求人肖志文投诉被请求人永安市小冉机械加工店制造的切割机与其专利号为202021354096.9的一种新型香芯切割机的结构、原理相似,涉嫌专利侵权,向我局请求处理。 |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作出不侵权的决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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