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永安市福龙食品商行行政处罚案 )
【标题】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永安市福龙食品商行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擅自变更场所;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本案通过对违规变更场所行为的查处,强化了许可证制度的刚性约束,对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福龙食品商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原许可经营场所位于永安市江滨路60号,但该店在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永安市燕西街道鲤鱼山路90号进行零售经营,经营场所与居民房相邻,且新址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确认其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和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及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恢复原许可地址经营。
【案件评析】
本案系烟花爆竹零售领域常见违法类型,凸显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安全准入的问题。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易导致安全条件不达标(如安全距离不足、储存不规范),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通过当场处罚与限期整改相结合,既体现执法效率,又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同时,也对烟花爆竹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烟花爆竹属高危物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许可范围及安全规范,任何变更均需依法申报;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与日常巡查,防范“未批先改”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执法人员】
罗旌浚 13050324003
林志强 130503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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