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1-0200-2019-00021 文号永政办〔2019〕3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4-1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1-0200-2019-00021
文号 永政办〔2019〕3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4-1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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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建议按照每人10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上缴村委会、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上缴村委会金额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15%的公积公益金、15%的成员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各村经济发展需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分红按集体和个人股持股比例分配,对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的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1%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

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并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工作;负责股权变更、收益分配方案备案;负责合作社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由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兼任。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每年第一季度要清理上年度的各项收入,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要定期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要做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要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无经营性资产暂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建议按照每人10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经营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上缴村委会、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集体(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上缴村委会金额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民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15%的公积公益金、15%的成员福利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各村经济发展需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分红按集体和个人股持股比例分配,对可分配分红金额较少的可逐年累积后再进行股份分红。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1%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

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居)委会办理,由村(居)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并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工作;负责股权变更、收益分配方案备案;负责合作社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由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兼任。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每年第一季度要清理上年度的各项收入,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要定期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要做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要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股权变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无经营性资产暂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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