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19-00036 文号永政文〔2019〕1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11-01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19-00036
文号 永政文〔2019〕1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11-01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5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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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丰富旅游业态、开拓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品质,增强旅游核心竞争力,做旺永安人气,做大永安旅游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2〕13号)、《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从2019年起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开拓客源市场

  1.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奖励

  对2019年1月以后在主要客源市场及动车通达城市设立旅行社分社,经营满一年,且当年度招徕所在地市场游客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分社质量保证金缴交证明及相应的行程住宿证明(行程安排须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含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含1晚〉以上的),给予5万元/家奖励补助。

  2.旅游专列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开行单次300人以上(含300)的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团),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按1万元/次给予奖励。

  3.住宿过夜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到永安市旅游,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当年(1月份至12月份,下同)累计人次超过1000人的,自1001人次开始,按10元/人给予奖励。

  4.旅行社地接贡献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到永安市旅游,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全年达2000人(含)以上的永安市前三名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5.参展和宣传推介活动补助

  (1)参加三明市以上重点扶持的文化和旅游产业专业博览会和文化旅游宣传活动,未获得上级参展补助的,经参展参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的,参加三明级的给予0.3万元以内补助,省级的给予0.4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的给予0.5万元以内补助。

  (2)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统一组织全市性的旅游节庆活动和参加大中城市的旅游推介会、座谈会。在客源地市场组织30人左右的中型推介座谈会,由政府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邀请旅行商、会场布置和客商宴请,企业负责旅游产品推介。

  三、支持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发永安特色旅游产品,凡自主开发具有永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在全国文体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在三明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

  四、鼓励参与旅游业赛事活动

  由我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选送的导游、讲解员、厨师、服务员等涉旅人员,参加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明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发展旅游产业

  1.鼓励发展旅游产业企业。对当年新发展(含转型)的规模以上旅游产业企业,按3万元/家给予奖励。

  2.鼓励申报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为新评定省级及以上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奖励申报及审批

  (一)符合相应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立分支机构奖励。在外地设立旅行社分社时,需提前向市文体和旅游局申请,经同意并满足奖励条件后,提交分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分社质量保证金缴存证明,和每月申报其招徕客人人数,永安住宿和游览景区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奖励。 

  (三)申请旅游专列奖励的旅行社

  1.提前申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申报,提供开行旅游专列的相关证明,事先未报备的不予奖励。

  2.团档报备。团队行程结束后,及时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报备团队行程,并附团队在永安住宿、游览景区的相关证明。于次年1月15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

  (四)申报接团年终贡献奖励的旅行社。须每月15日前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交上月的《永安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当月人数累计。于次年1月15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宾馆结算证明材料(需注明人数)、景区确认单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付款凭证,团队游客数量的认定将以“福建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地接数量为主要参考依据。

  (五)展会补助。由参展单位提供经批准参展证明和参加展会期间的佐证证明。

  (六)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开发和参加赛事、新发展(含转型)的规模以上旅游产业企业、被评为新评定省级及以上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的奖励按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材料给予兑现。

  七、其它事项

  1.本奖励扶持办法适用于在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涉旅企业。涉旅企业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服从文体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当年度未受到旅游部门处罚,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

  2.旅行社应按要求在“福建省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申报,包括行程表、派团单、委托确认函(含游客名单和证件号码)、结算单(包括宾馆住宿、景点门票等结算凭证)、游客意见反馈表等相关材料;相关业务存档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市文体和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进行审核,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工程发展指挥部审定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

  4.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奖项及奖励金额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文体和旅游主管部门兑现奖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有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有其他违反我市旅游企业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5.凡是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都不予以扶持。

  6.奖励资金列入本市级财政预算。

  7.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解释权归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工程发展指挥部、市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丰富旅游业态、开拓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品质,增强旅游核心竞争力,做旺永安人气,做大永安旅游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2〕13号)、《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从2019年起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开拓客源市场

  1.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奖励

  对2019年1月以后在主要客源市场及动车通达城市设立旅行社分社,经营满一年,且当年度招徕所在地市场游客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分社质量保证金缴交证明及相应的行程住宿证明(行程安排须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含1个〉以上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含1晚〉以上的),给予5万元/家奖励补助。

  2.旅游专列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开行单次300人以上(含300)的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团),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按1万元/次给予奖励。

  3.住宿过夜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到永安市旅游,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当年(1月份至12月份,下同)累计人次超过1000人的,自1001人次开始,按10元/人给予奖励。

  4.旅行社地接贡献奖励

  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到永安市旅游,游览桃源洞景区、鳞隐石林景区、槐南安贞堡景区、甘乳岩·玉带龙泉景区等1个以上(含1个)购票景区并在永安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全年达2000人(含)以上的永安市前三名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

  5.参展和宣传推介活动补助

  (1)参加三明市以上重点扶持的文化和旅游产业专业博览会和文化旅游宣传活动,未获得上级参展补助的,经参展参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的,参加三明级的给予0.3万元以内补助,省级的给予0.4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的给予0.5万元以内补助。

  (2)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统一组织全市性的旅游节庆活动和参加大中城市的旅游推介会、座谈会。在客源地市场组织30人左右的中型推介座谈会,由政府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邀请旅行商、会场布置和客商宴请,企业负责旅游产品推介。

  三、支持旅游商品开发

  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发永安特色旅游产品,凡自主开发具有永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在全国文体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在三明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

  四、鼓励参与旅游业赛事活动

  由我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选送的导游、讲解员、厨师、服务员等涉旅人员,参加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明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发展旅游产业

  1.鼓励发展旅游产业企业。对当年新发展(含转型)的规模以上旅游产业企业,按3万元/家给予奖励。

  2.鼓励申报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为新评定省级及以上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奖励申报及审批

  (一)符合相应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立分支机构奖励。在外地设立旅行社分社时,需提前向市文体和旅游局申请,经同意并满足奖励条件后,提交分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分社质量保证金缴存证明,和每月申报其招徕客人人数,永安住宿和游览景区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奖励。 

  (三)申请旅游专列奖励的旅行社

  1.提前申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申报,提供开行旅游专列的相关证明,事先未报备的不予奖励。

  2.团档报备。团队行程结束后,及时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报备团队行程,并附团队在永安住宿、游览景区的相关证明。于次年1月15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

  (四)申报接团年终贡献奖励的旅行社。须每月15日前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交上月的《永安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当月人数累计。于次年1月15日前(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向市文体和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团队行程单和游客名单、宾馆结算证明材料(需注明人数)、景区确认单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付款凭证,团队游客数量的认定将以“福建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地接数量为主要参考依据。

  (五)展会补助。由参展单位提供经批准参展证明和参加展会期间的佐证证明。

  (六)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商品开发和参加赛事、新发展(含转型)的规模以上旅游产业企业、被评为新评定省级及以上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的奖励按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材料给予兑现。

  七、其它事项

  1.本奖励扶持办法适用于在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涉旅企业。涉旅企业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服从文体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当年度未受到旅游部门处罚,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

  2.旅行社应按要求在“福建省旅游服务监管平台”上申报,包括行程表、派团单、委托确认函(含游客名单和证件号码)、结算单(包括宾馆住宿、景点门票等结算凭证)、游客意见反馈表等相关材料;相关业务存档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市文体和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进行审核,报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工程发展指挥部审定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

  4.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奖项及奖励金额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文体和旅游主管部门兑现奖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有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有其他违反我市旅游企业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5.凡是项目违反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都不予以扶持。

  6.奖励资金列入本市级财政预算。

  7.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解释权归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工程发展指挥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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