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001 文号永政地〔202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1-13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2021年第1号)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001
文号 永政地〔202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1-13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2021年第1号)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1-2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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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以明政地〔2020〕87号文批准使用集体土地0.4259公顷。现将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安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

  二、使用土地位置

  位于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使用村及土地面积

  使用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集体土地水浇地0.1944公顷、林地0.1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9公顷,合计0.425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青苗费

(万元/公顷)

水浇地

0.1944

60

2.1

林地(非经济林)

0.1277

12

 

其他农用地

0.0529

6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509

6

 

合计

0.4259

   

  五、征收登记要求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理时间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复核时间为补偿登记办理时间截止后五个自然日。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以明政地〔2020〕87号文批准使用集体土地0.4259公顷。现将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安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

  二、使用土地位置

  位于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使用村及土地面积

  使用永安市燕西街道下渡村集体土地水浇地0.1944公顷、林地0.1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9公顷,合计0.425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青苗费

(万元/公顷)

水浇地

0.1944

60

2.1

林地(非经济林)

0.1277

12

 

其他农用地

0.0529

60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509

6

 

合计

0.4259

   

  五、征收登记要求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使用土地补偿登记办理时间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复核时间为补偿登记办理时间截止后五个自然日。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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