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1000-2006-00024 文号永政文〔2006〕17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6-12-1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1000-2006-00024
文号 永政文〔2006〕176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6-12-1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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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并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市政府继续坚持在每年老年节对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发放慰问金50元,对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发放慰问金100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其村(居)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按永政办(2005147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火化综合服务费10%;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去逝,由村(居)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市、乡镇(街道)酌情给予补助火化费用。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提倡各医疗机构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二)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三)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市公交公司办理的《老年人乘车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

(四)汽车站、火车站等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五)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做好城区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七)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侍,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三)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四)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等费用。

(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三)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市法院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市法院凭《老年优待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法律援助。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基层老龄委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和《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和《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是我市老年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国通用,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发放。《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通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按规定发放。印制和发放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省、市《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范围:

1、凭证到市公交公司办理老年人免票乘车证,乘坐市内所有编号公共汽车;

2、凭证可免票进入公园和市内旅游风景区;

3、凭证前往医院看病可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优先看病;

4、凭证观看电影、文艺戏剧会演、调演享受半价优惠、文化系统举办的文物、美术、书法、绘画、摄影等展览,可免票参观;

5、市法院在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凭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6、市区所有收费公厕,老年人凭证一律免费。

主题词:民政 老年人工作 意见

抄送:三明市民政局、老龄办,永安市委、人大、政协、纪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130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一)优待服务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并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外埠老年人。

(三)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助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男55周岁以上(不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不含50周岁)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任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营养补贴。市政府继续坚持在每年老年节对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发放慰问金50元,对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发放慰问金100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其村(居)可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

(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落实发展老年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等服务。

(五)城乡低保老年人去世,按永政办(2005147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火化综合服务费10%;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去逝,由村(居)委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市、乡镇(街道)酌情给予补助火化费用。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为患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提倡各医疗机构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年满70周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年满70周岁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

(一)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并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标志。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二)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年满7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对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三)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市公交公司办理的《老年人乘车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其他乘客应为他们让座。

(四)汽车站、火车站等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五)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做好城区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建设住宅区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统筹安排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七)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优待。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八)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侍,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电影院、演出场馆、公共体育馆(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重阳节,对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

(三)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重阳节当日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立老年人休息室、专用座椅等。

(四)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依法享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等费用。

(二)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低保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三)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市法院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市法院凭《老年优待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法律援助。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优待老年人的社会环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级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交、殡葬服务等单位承担公益事业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确保优待老年人各项规定的落实。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基层老龄委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和《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和《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是我市老年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国通用,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发放。《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通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按规定发放。印制和发放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省、市《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永安市人民政府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范围:

1、凭证到市公交公司办理老年人免票乘车证,乘坐市内所有编号公共汽车;

2、凭证可免票进入公园和市内旅游风景区;

3、凭证前往医院看病可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优先看病;

4、凭证观看电影、文艺戏剧会演、调演享受半价优惠、文化系统举办的文物、美术、书法、绘画、摄影等展览,可免票参观;

5、市法院在受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凭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6、市区所有收费公厕,老年人凭证一律免费。

主题词:民政 老年人工作 意见

抄送:三明市民政局、老龄办,永安市委、人大、政协、纪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1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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