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1-00061 文号永政地〔2021〕4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6-07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洪田东坑经湍石至上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1-00061
文号 永政地〔2021〕4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6-07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洪田东坑经湍石至上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洪田东坑经湍石至上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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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762号)文件批准征收原属洪田镇上石村集体用地0.9862公顷(其中耕地0.0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林地0.7549公顷、交通用地0.1897公顷);洪田镇东坑村集体用地7.9363公顷(其中耕地0.68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公顷、园地1.302公顷、河流水面0.0048公顷、林地4.3612公顷、工矿居民点0.0436公顷、交通用地1.3433公顷);洪田镇洪田村集体用地0.1284公顷(其中耕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2公顷、河流水面0.0073公顷、工矿居民点0.0482公顷);洪田镇湍石村集体用地10.6929公顷(其中耕地1.35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8公顷、园地0.0527公顷、河流水面0.0163公顷、林地5.5873公顷、工矿居民点0.8569公顷、交通用地2.4545公顷、未利用地0.0236公顷);洪田镇留山村集体用地0.2124公顷(其中耕地0.0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园地0.1885公顷);国有土地0.16公顷(其中河流水面0.1178公顷、交通用地0.0422公顷),合计20.1162公顷作为你单位永安市洪田东坑经湍石至上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住建规地字第(2017)32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762号)文件批准征收原属洪田镇上石村集体用地0.9862公顷(其中耕地0.0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林地0.7549公顷、交通用地0.1897公顷);洪田镇东坑村集体用地7.9363公顷(其中耕地0.68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公顷、园地1.302公顷、河流水面0.0048公顷、林地4.3612公顷、工矿居民点0.0436公顷、交通用地1.3433公顷);洪田镇洪田村集体用地0.1284公顷(其中耕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2公顷、河流水面0.0073公顷、工矿居民点0.0482公顷);洪田镇湍石村集体用地10.6929公顷(其中耕地1.35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8公顷、园地0.0527公顷、河流水面0.0163公顷、林地5.5873公顷、工矿居民点0.8569公顷、交通用地2.4545公顷、未利用地0.0236公顷);洪田镇留山村集体用地0.2124公顷(其中耕地0.02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园地0.1885公顷);国有土地0.16公顷(其中河流水面0.1178公顷、交通用地0.0422公顷),合计20.1162公顷作为你单位永安市洪田东坑经湍石至上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住建规地字第(2017)32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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