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1〕21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黄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X(XX)行罚决字[2021]0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X(XX)行罚决字【2021】0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被申请人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机关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机关经审查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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