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 永政行复〔2022〕57号

日期:2023-02-20 15:1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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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

  你因不服某局对你投诉举报某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问题而未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期间,你以相关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本机关不再予以行政复议立案。

  特此告知。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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