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2号建议(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2-11-10 16:01 来源: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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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原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收回”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项目用地闲置收回情况 

  根据我局与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应在201419日前开工,在201519日前竣工。该公司虽然在20124月即已实际占用土地并进行“三通一平”施工,但未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三通一平”施工无需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造成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此,自201759日以来,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解除该项目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201963日,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请求撤销我局发出的永国土资函〔2017104号《函》。2019819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421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我局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于20196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驳回该公司起诉。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04行终8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我局有权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该公司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调整。我局作出处罚前必须履行调查、通知、公告、听证、批准等一系列程序,必须告知该公司闲置土地的事实以及将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结果,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且收回决定报永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我局制作《函》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于法无据。原审以该公司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421行初2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明溪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410日作出(2020)0421行初7号判决:撤销撤销我局发出的永国土资函〔2017104号《函》。 

  二、无法收回情况 

  我局在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再次启动关于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根据闲置土地的要求进行前期调查,发现当事人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早已无人办公,并且通过其他方式也难以查询到公司或者法人的现住址,无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在材料不齐全以及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我局无法进行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单方面做出收回闲置土地的《函》。 

      

    

    

  领导署名:张茂祥   

  联系人:宋清雄 

  联系电话:3800541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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