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2-07-18 17:16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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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一事,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1年9月7日,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办人代冬梅制作了《股东决定》《注销申请表》等材料向本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并于当日成立清算组,成员为俞莉、杨学梅、代冬梅,于2021年10月23日出具《清算报告》,于2021年11月8日在本局正式完成注销登记手续。但在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23日的清算期间,公司未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未组织清算组进行实际清算,导致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的12345平台举报件1份,证明举报虚假登记的来源;

  2.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本局档案室提取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清算报告》《股东确认书》等材料各1份,证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

  3.2022年7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莉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制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公司未进行清算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取得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4.2022年7月4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代冬梅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对代冬梅制作第1次《询问笔录》1份,佐证公司未进行清算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取得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永安市天霖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11月8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注销登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廖振荣、俞文婷

  联系电话:0598-3612592、180*****3238

  联系地址: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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