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6-04 09:19 来源:永安市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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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2019〕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和《永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委〔2018〕1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五章40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总体要求、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股份权能、股权监管等主要内容。

  1. 股权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

  2. 股权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建议按照每人10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3. 股权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4. 股权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 股权转让。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6. 股权继承。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7. 股权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 其它规定。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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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2019〕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和《永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永委〔2018〕1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五章40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总体要求、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股份权能、股权监管等主要内容。

  1. 股权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

  2. 股权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设置。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设置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集体股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建议按照每人10股设立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3. 股权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倡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以下简称股权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为基础,并结合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确定。股权确权到户后,原则上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4. 股权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 股权转让。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6. 股权继承。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7. 股权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8. 其它规定。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或上级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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