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加快永安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17 11:19 来源:永安市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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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修订〈加快永安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市政府于2018年10月29日出台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永安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文〔2018〕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出台一年多来,对促进我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起到政策引领作用。但从目前国内外石墨烯行业发展动态来看,全球大规模石墨烯产业化项目较少,大多处于中试阶段,项目前期固定资产投资体量不大。同时,在具体实践中,目前已落地和在谈意向落地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项目投资均分期建设,其中第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大部分在5000万元左右,待第一期项目投产且市场稳定后再扩大投资建设后续项目。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经市政府认真讨论研究,就《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一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原条款:(一)鼓励扩大投资。在产业园内投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的,每投资1亿元,在按法定程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项目奖励500万元,在原有已取得的项目用地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奖励200万元。已落户产业园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修订为:(一)鼓励扩大投资。在产业园内投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分别达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的,一期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要产品实现生产销售的,每投资5000万元,在按法定程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项目奖励250万元,在原有已取得的项目用地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奖励100万元。已落户产业园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同一事项优惠政策奖励的企业除外。

  三、其他事项

  修订条款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意义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更契合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发展实际,对我市引进高端石墨和石墨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培育其快速发展壮大,实现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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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修订〈加快永安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市政府于2018年10月29日出台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永安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文〔2018〕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出台一年多来,对促进我市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集聚发展起到政策引领作用。但从目前国内外石墨烯行业发展动态来看,全球大规模石墨烯产业化项目较少,大多处于中试阶段,项目前期固定资产投资体量不大。同时,在具体实践中,目前已落地和在谈意向落地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产业项目投资均分期建设,其中第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大部分在5000万元左右,待第一期项目投产且市场稳定后再扩大投资建设后续项目。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经市政府认真讨论研究,就《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一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原条款:(一)鼓励扩大投资。在产业园内投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的,每投资1亿元,在按法定程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项目奖励500万元,在原有已取得的项目用地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奖励200万元。已落户产业园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修订为:(一)鼓励扩大投资。在产业园内投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分别达1亿元及以上且符合国家要求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的,一期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要产品实现生产销售的,每投资5000万元,在按法定程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项目奖励250万元,在原有已取得的项目用地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奖励100万元。已落户产业园的高端石墨和石墨烯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同一事项优惠政策奖励的企业除外。

  三、其他事项

  修订条款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意义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更契合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发展实际,对我市引进高端石墨和石墨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培育其快速发展壮大,实现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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