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有关条款修订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0-19 16:21 来源:永安市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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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有关条款的修订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1.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80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8〕32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1.原文件第一部分第1点“获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修改为 “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2.删除原文件第一部份第5点“获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奖励3万元”。3.原文件第二部分第1点“获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修改为“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4.原文件第二部分第3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有机食品、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2万元。”修改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5.原文件第二部分结尾处删除 “部分奖励金用于适当奖励申报部门参与品牌创建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文件执行后,永政文〔2016〕110号同时废止。

  四、意义

  修订后的《通知》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快我市品牌战略的实施,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创品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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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修订创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申报部门奖励金的通知》有关条款的修订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1.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80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8〕32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1.原文件第一部分第1点“获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修改为 “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2.删除原文件第一部份第5点“获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奖励3万元”。3.原文件第二部分第1点“获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修改为“获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5万元。”4.原文件第二部分第3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有机食品、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2万元。”修改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5.原文件第二部分结尾处删除 “部分奖励金用于适当奖励申报部门参与品牌创建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文件执行后,永政文〔2016〕110号同时废止。

  四、意义

  修订后的《通知》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快我市品牌战略的实施,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创品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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