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11 11:42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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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场所搬迁等问题专题会议的纪要》([2020]101号)文件精神:

  1.自11月1日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请市自然资源局向住建局移交上级及我市有关费用收取、减免的政策文件;2.请市住建局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尽快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交市政府研究;3.《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正式印发前,由市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核、收取工作。

  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 53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09]160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版)》,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版)》共分为十四个条款,涵盖了配套费计收标准、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责任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程序、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要求,各地统一按照《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第四条执行,征收主体在本文第四条明确由市住建局负责。

  2、对于竣工验收超面积项目、个人建房项目、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补缴配套费后方予以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3、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包含计容、不计容面积。

  4、市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向欠缴配套费的单位追回应缴的配套费。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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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场所搬迁等问题专题会议的纪要》([2020]101号)文件精神:

  1.自11月1日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请市自然资源局向住建局移交上级及我市有关费用收取、减免的政策文件;2.请市住建局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尽快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交市政府研究;3.《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正式印发前,由市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核、收取工作。

  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 53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09]160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版)》,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永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版)》共分为十四个条款,涵盖了配套费计收标准、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责任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交程序、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类区划分、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配套费免征、减征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要求,各地统一按照《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第四条执行,征收主体在本文第四条明确由市住建局负责。

  2、对于竣工验收超面积项目、个人建房项目、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补缴配套费后方予以办理规划相关手续。

  3、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征收,包含计容、不计容面积。

  4、市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责令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向欠缴配套费的单位追回应缴的配套费。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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