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09 09:38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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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由于我市相当部分居住在城乡的群众,进入新村规划点集中建房的意愿不强烈,新村建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明显。特别是对新村建设具体问题的解决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没有出台专门的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近年来新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部分群众对住房的刚需不断增加,导致了一些群众择址建房和老宅翻新均未规划审批,且部分住宅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街道(乡镇)违法建筑存量较大。如果对这些未批先建的住宅均采取简单的拆除的方式予以解决,势必对我市的社会安定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将对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5.《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本规定目的在于逐步解决我市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推动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三、工作进展

  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政务系统发街道、乡镇、市直单位、城投集团等单位(全市各单位收文口)征求意见,收集修改意见21条。于2020年7月17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的《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于2020年11月19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的《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意见(送审稿)》,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将文件名变更为《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于2021年5月28日,完成对《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补充完善。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6日完成在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工作。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永安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10条,涉及出台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处置的种类、依法补办手续情形、依法没收建筑物情形依法暂缓拆除情形、依法限期拆除情形和附则等。

  1.关于《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永安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2.关于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第四条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摸排工作,对管辖区域内未批先建违法建筑进行摸排普查、分类梳理。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处置工作。对“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执行标的不动产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作为执行主体,组织实施“裁执分离”执行工作。

  3.关于分类处置种类。《规定》第五条明确:分类处置种类为依法补办手续、依法没收建筑物、依法暂缓拆除、依法限期拆除四种情形。

  4.关于依法补办手续情形。《规定》第六条明确: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和《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在户口所在村土地上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村民可向市城管局 (负责燕东、燕南、燕西、燕北四个街道辖区范围内建筑,以下简称城区建筑)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验收意见》,并持《验收意见》、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层数不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一户一宅”政策,安全隐患排查未被列为重大危险房屋。

  (2)位于有明确规定建筑风格的城郊村和集镇、行政村的房屋,住宅建筑风貌符合整体要求。

  (3)用于村民自己居住而非用于经营性用途。

  (4)违法建筑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建成的。

  5.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情形。《规定》第七条明确:已取得土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且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市城管局(名单由违法建筑所在地街道提供)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依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为不能拆除的,对违法建筑物依法没收实物并移交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管理处置。未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街道提交名单,市自然资源局对提交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交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需要拆除的违法占地建设,应在诉权到期后由对应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关于暂缓拆除情形。《规定》第八条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住房保障具体解决办法由所在街道、乡镇研究解决。

  7.关于依法限期拆除情形。《规定》第九条明确: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违法建设处置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限期拆除:不符合相关城市、集镇、乡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的;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或者不予许可的;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法补办手续、依法没收建筑物、依法暂缓拆除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的。

  六、注意事项

  1.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建筑)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补办《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违建情况)。

  城区建筑补办《验收意见》由市城管局牵头,各个部门单位配合。乡镇违法建筑补办《验收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建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村民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上述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报告,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盖章。

  3.村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整体违建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村民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上述第三方机构的测绘报告,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测绘报告负责盖章

  4.村民向市城市管理局领取验收意见表一式二份,村民凭盖章的《验收意见》、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关键词诠释

《验收意见》

违法建设当事人:

违法建设地址: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2.用于村民自己居住而非用于经营性用途

□3.违法建筑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建成的

□4.注明违法建筑物审批情况:

村民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6.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已消除影响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盖章)

□7.安全隐患排查未被列为重大危险房屋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8.层数不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9.层数超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认定为不可拆除的,村民作出书面承诺

□10.层数超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认定为可拆除的,已拆除到位

□11.注明整体违建情况: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盖章)

备注:

 

村民所在街道办事处对1、2、3、4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对5或6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7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对8或9或10及11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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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由于我市相当部分居住在城乡的群众,进入新村规划点集中建房的意愿不强烈,新村建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明显。特别是对新村建设具体问题的解决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没有出台专门的政策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近年来新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部分群众对住房的刚需不断增加,导致了一些群众择址建房和老宅翻新均未规划审批,且部分住宅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街道(乡镇)违法建筑存量较大。如果对这些未批先建的住宅均采取简单的拆除的方式予以解决,势必对我市的社会安定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将对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5.《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本规定目的在于逐步解决我市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推动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三、工作进展

  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政务系统发街道、乡镇、市直单位、城投集团等单位(全市各单位收文口)征求意见,收集修改意见21条。于2020年7月17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的《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于2020年11月19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的《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意见(送审稿)》,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将文件名变更为《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于2021年5月28日,完成对《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补充完善。于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6日完成在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工作。

  四、范围期限

  适用于永安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10条,涉及出台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分类处置的种类、依法补办手续情形、依法没收建筑物情形依法暂缓拆除情形、依法限期拆除情形和附则等。

  1.关于《永安市城乡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永安市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2.关于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第四条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摸排工作,对管辖区域内未批先建违法建筑进行摸排普查、分类梳理。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处置工作。对“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执行标的不动产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作为执行主体,组织实施“裁执分离”执行工作。

  3.关于分类处置种类。《规定》第五条明确:分类处置种类为依法补办手续、依法没收建筑物、依法暂缓拆除、依法限期拆除四种情形。

  4.关于依法补办手续情形。《规定》第六条明确:我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和《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在户口所在村土地上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村民可向市城管局 (负责燕东、燕南、燕西、燕北四个街道辖区范围内建筑,以下简称城区建筑)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验收意见》,并持《验收意见》、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层数不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一户一宅”政策,安全隐患排查未被列为重大危险房屋。

  (2)位于有明确规定建筑风格的城郊村和集镇、行政村的房屋,住宅建筑风貌符合整体要求。

  (3)用于村民自己居住而非用于经营性用途。

  (4)违法建筑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建成的。

  5.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情形。《规定》第七条明确:已取得土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且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市城管局(名单由违法建筑所在地街道提供)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依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为不能拆除的,对违法建筑物依法没收实物并移交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管理处置。未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街道提交名单,市自然资源局对提交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交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需要拆除的违法占地建设,应在诉权到期后由对应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关于暂缓拆除情形。《规定》第八条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住房保障具体解决办法由所在街道、乡镇研究解决。

  7.关于依法限期拆除情形。《规定》第九条明确: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违法建设处置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限期拆除:不符合相关城市、集镇、乡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的;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或者不予许可的;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法补办手续、依法没收建筑物、依法暂缓拆除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的。

  六、注意事项

  1.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建筑)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补办《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注明违建情况)。

  城区建筑补办《验收意见》由市城管局牵头,各个部门单位配合。乡镇违法建筑补办《验收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建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违建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村民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上述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报告,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盖章。

  3.村民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整体违建房屋面积进行测绘。村民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上述第三方机构的测绘报告,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测绘报告负责盖章

  4.村民向市城市管理局领取验收意见表一式二份,村民凭盖章的《验收意见》、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关键词诠释

《验收意见》

违法建设当事人:

违法建设地址: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2.用于村民自己居住而非用于经营性用途

□3.违法建筑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建成的

□4.注明违法建筑物审批情况:

村民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6.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已消除影响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盖章)

□7.安全隐患排查未被列为重大危险房屋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8.层数不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

□9.层数超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认定为不可拆除的,村民作出书面承诺

□10.层数超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认定为可拆除的,已拆除到位

□11.注明整体违建情况:

永安市城市管理局(盖章)

备注:

 

村民所在街道办事处对1、2、3、4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对5或6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7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永安市城市管理局对8或9或10及11所列情况打勾并负责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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