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一、[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二、[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受理机构

      永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窗口

审批机构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条件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资项目)。

      二、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其他事项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

节能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http://smya.zwfw.fujian.gov.cn/)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部门服务→永安市发改局→办事指南→申报材料→附件下载

填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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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12345

咨询电话

0598-381803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公地址

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窗口

乘车路线

1路、2路、17路公交车(市政府站台)

状态查询

永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改统一受理窗口38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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