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批手续。
概述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批手续。
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对象
面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享受补贴(待遇)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申请说明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架空电力线路、光伏发电、风电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依据: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全文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电子证照库可提取,免交纸质材料)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电子证照库可提取,免交纸质材料)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地址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公地址:永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窗口(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层)
乘车路线:乘坐1路、2路、D17路、65路公交车(在市政府站台下车)
相关事情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标准: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 ⑵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 ⑶宜林地:5元/平方米。㈡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按以上标准2倍收取。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㈠、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㈠、㈡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㈠、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咨询电话:0598-3633287 0598-3802669
状态查询:
福建省政务网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
永安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0598-3633287 0598-380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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