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3120-0100-2021-00019
  • 备注/文号: 永林〔2021〕103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13
永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林业局实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永林〔2021〕103号
来源:永安市林业局 时间:2021-08-26 10:31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组研究,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现将《永安市林业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林业局

2021813

 

 

 

永安市林业局

实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安市林业局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及时高效化解林业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永安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永司〔20211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安市林业局(局所属科室、场、站、大队、中队、中心)或以永安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单位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等答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答复案件,是指由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应由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并参加复议听证的案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应诉案件,是指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应由本局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材料,并参加庭审的案件。

第五条  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执行谁行政,谁负责;谁承办,谁答复,谁应诉的工作原则,不得推诿。

第六条  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包括答复和答辩文书制作、证据材料组织、送达、参加听证、出庭应诉、败诉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报告、胜诉经验总结等。

第七条  职责分工

行政处罚以及由行政处罚引发行政强制、行政争议等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由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办理。

因山林纠纷、信访事件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市山林纠纷调处中心负责办理。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责等)的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据本制度第五条原则,由各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负责办理复议和应诉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永安市司法局印发的《永安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若有调整,从其规定)规定的时间送交市司法局备案。具体备案时间规定如下:

(一)收到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应于收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随同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复印件、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当事人诉状复印件送交市司法局备案。

(二)收到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法院开庭通知书,应于开庭前,将备案报告,随同法院开庭通知书复印件、答辩状复印件、出庭应诉人员名单送交市司法局备案。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应当写明出庭应诉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

(三)收到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法院裁判文书,应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随同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送交市司法局备案。如败诉,应同时将败诉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报告送交市司法局。

(四)收到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报告,随同建议书复印件、提示函复印件送交市司法局备案。

(五)收到本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本级政府名义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且复议决定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应当于收到之日起7个、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随同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单位(指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单位)为该复议、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答辩工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单位有关的,由主要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单位为复议应诉承办单位,必要时由局领导指定其中一个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单位作为复议、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复议答复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等涉复、涉诉材料。其他业务单位收到前述文书和资料的,应当于收到的当日或次日转交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

局办公室应将收到的涉复、涉诉等材料进行签收、登记后于一日内呈局领导审批,经签批后交由分管领导按本制度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的业务单位具体办理,并复印一份交政策法制科备案。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制科负责与市依法治市办、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进行配合指导、汇总统计和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涉复、涉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复议、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的要求,确定具体承办人员,由局分管领导提请法律顾问、有关业务科室对案件进行会商,并根据需要全权委托局聘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办理林业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5日内收集整理拟作出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制作复议、应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聘请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三条  涉复、涉诉案件原则上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局机关行政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市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局计财科等相关科室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分管领导和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由承办单位会同局计财科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复议、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将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并移交局政策法制科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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