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3904-30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 燕北办〔2024〕16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9
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燕北街道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燕北办〔2024〕16号
来源:永安市燕北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4-04-16 15:01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4〕16号)文件部署要求,我街决定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街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北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9日

燕北街道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居民住宅楼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根据《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制定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方案通知》(闽安委﹝2022﹞30号)、省消安委办《关于转发﹤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3﹞43号)等要求,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聚焦辖区居民住宅区、九小场所等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隐患突出区域和场所,加强组织领导,精准研判风险,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力争通过综合治理,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全面加强全街道电动自行车质量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四个环节的全链条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无照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改装、以旧充新、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设置集中充电装置、安装智能梯控系统、强化停放充电管理,深入消防宣传教育等,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能力水平。

  (一)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要逐栋逐梯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劝阻制止发现问题。

  (2)加强重点项目排查。各村(居)对照《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常态化开展住宅楼栋负一层、架空层等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备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强化充电设施和场所安全管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提供充电场所主体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设置集中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三)强化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重点围绕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幕、电梯广告、楼宇电视等载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十天更新一批宣传内容,高频次刊播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例,宣传提示“乱骑行、车入楼、线出户、自拆改”危害,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不拆除改装限速装置等,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群众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骑行、按规停放。全面宣传《三明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拓展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加强教育监管

  广泛动员组织网格员、居民代表、物业,精心组织推进、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居民住宅和小单位小场所的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乱象,对违法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确保履职到位

  各村(居)、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做好居民小区和社会单位的宣传发动、引导推动、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消除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切实杜绝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社区网格员担任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强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开展灭火技能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定期报送信息。请各村(居)、各有关部门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向街道消防所报送《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附件3);每月8、18、28日向街道消防所报送整治行动实施情况(附件4)。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九个一律”等工作,总结固化集中整治行动经验,形成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附件:1.《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

      2.“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3.《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4. 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

 

  本措施中的电动自行车棚是指设置在室外露天场地、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停放和充电功能的构(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棚应按照本措施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改造,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一、合理选址建造。电动自行车棚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棚的凸出场地外缘(含防风雨棚)应与相邻建筑的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毗邻建筑的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及安全出口。确有困难需贴邻建造的,应贴邻不燃性且一定范围内无门、窗、洞孔的防火墙或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少火势向建筑蔓延的风险。

  三、车辆分组管理。电动自行车棚内的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车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

  四、严格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棚应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车棚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五、完善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棚可以根据环境条件、占地面积等因素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和快速移车装置等器材。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

  六、加强监测预警。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动自行车棚应当安装具有自动识别、预警功能的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时显示和存储。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现电气火灾自动监测预警。

  七、强化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棚的建设、管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夜间巡查,每月对车棚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维护。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及时清理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载体,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附件2

  “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1)凡是发现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凡是发现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不标注CCC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凡是发现擅自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维修网点存在上述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证照;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处〔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4)凡是电动自行车或拆卸电池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单位一律坚决制止和彻底纠正;

  (5)凡是存在私接电线“飞线充电”,或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导仍不配合整改的,相关部门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6)凡是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部门一律进行拆除;

  (7)凡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凡是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地址

车牌号(车架号)

具体问题隐患

1

示例:**区**街道**小区

车牌号:***

占用安全出口、消防通报道

2

**区**街道**路**号

 

堵塞疏散通道

3

**县**街道**小区

车架号:

*****************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4

**区**路**号

 

飞线充电

 

附件4

燕北街道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明细

单位

数量

1

村(居)

充电场所摸底

已有充电场所数量

 

2

设施设备不完善充电场所数量

 

3

完成设施设备不完善充电场所整改数量

 

4

新增充电场所数

 

5

隐患排查整改

排查发现隐患数量

 

6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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