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2〕34号

日期:2022-07-20 16:2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永安市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尚未超过法定处理期限。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核查期限为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二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邮寄方式送达告知文书,在告知限期内将告知文书送交邮政快递部门邮寄即视为遵守告知期限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时,还应考虑合理的邮寄时间。本案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的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以工作日计算,被申请人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最后期限为2022年7月15日,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还尚未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尚未超过法定处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曹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