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异议公告(编号:2026第00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申请登记,现向社会征询异议,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叶孙湖于1995年05月25日因拆迁换房取得永安市国民路219号4幢4单元202室商品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永房证字第95-2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永国用(93)字第653号);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89.27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为13.2平方米,现拟办理转移登记,予以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598-3618026。
永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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