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
一、案情概要:
2026年1月28日,永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移送案件线索,经线上巡查在“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查询发现永安市某家庭农场已结束西柚等农产品生产,当事人至今未赋码。其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2月5日,永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调查核实,永安市某家庭农场2025年7月3日销售李子2000公斤(蜜饯李,1元/公斤),未在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如实录入相关追溯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法律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买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三、处罚依据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意义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依规开具合格证明,为每件产品赋予专属追溯码。此举进一步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到生产信息可查、流通去向可追、责任归属可定。该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主体,务必严格遵照《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履行追溯职责,携手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
(联系人:永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危富柑 庞永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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