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12月3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试行)》(永政文〔2016〕13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对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最新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为切实提升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湿地公园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1日修订)
2.《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公园在生态科普教育、生态休闲观光及湿地科学研究等领域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生态价值转化。
三、工作进展
2025年1月2日-1月7日,向有关部门第一次征求修改意见,发改局、教育局、交通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共五个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6月6日-6月11日,向有关部门第二次征求修改意见,水利局、应急局、文旅局共三个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6月26日-7月3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7月18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研究讨论的《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9月8日,永安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永司法审〔2025〕17号)。9月26日-10月10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书面向安砂镇人民政府、永安林业共14个相关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收到安砂镇新建村修改意见1条。新建村提出的反馈意见:“修建码头和开发旅游项目”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10月11日,向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审查《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10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复函》。11月26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具体位置:东到漳坑北侧山脊,西临罗坊溪永安市与清流县交界处,南靠罗坊溪入库河口第一湾,北接罗峰溪坪上。地理坐标及湿地公园总面积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终整合优化批复调整的结果为准。期限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维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方面。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1-6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公园性质、公园范围界定、公园保护和管理原则、建设和管理机制、财政保障机制。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共5条(7-11条)。突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及湿地公园建设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保护与管理,共9条(12-20条)。主要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对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湿地公园过去实行五区管理(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科普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现在调整为二区(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同时,明确了涉及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为维护与利用,共5条(21-25条),主要对如何利用好湿地资源、维护好湿地生态环境,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26-28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破坏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行为作出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29条),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期限。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㈠湿地: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㈡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㈢国家湿地公园:指依照相关程序申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
联系人:罗雪梅
联系电话:0598-3621190
- 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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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12月3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试行)》(永政文〔2016〕13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对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最新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为切实提升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湿地公园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021年12月21日修订)
2.《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公园在生态科普教育、生态休闲观光及湿地科学研究等领域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生态价值转化。
三、工作进展
2025年1月2日-1月7日,向有关部门第一次征求修改意见,发改局、教育局、交通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共五个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6月6日-6月11日,向有关部门第二次征求修改意见,水利局、应急局、文旅局共三个部门反馈了修改意见;6月26日-7月3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7月18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会议原则同意提交研究讨论的《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9月8日,永安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永司法审〔2025〕17号)。9月26日-10月10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书面向安砂镇人民政府、永安林业共14个相关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收到安砂镇新建村修改意见1条。新建村提出的反馈意见:“修建码头和开发旅游项目”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10月11日,向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审查《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10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复函》。11月26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具体位置:东到漳坑北侧山脊,西临罗坊溪永安市与清流县交界处,南靠罗坊溪入库河口第一湾,北接罗峰溪坪上。地理坐标及湿地公园总面积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终整合优化批复调整的结果为准。期限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维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方面。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1-6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公园性质、公园范围界定、公园保护和管理原则、建设和管理机制、财政保障机制。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共5条(7-11条)。突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及湿地公园建设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保护与管理,共9条(12-20条)。主要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对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湿地公园过去实行五区管理(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科普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现在调整为二区(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同时,明确了涉及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为维护与利用,共5条(21-25条),主要对如何利用好湿地资源、维护好湿地生态环境,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26-28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破坏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行为作出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29条),明确了本规定的施行期限。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㈠湿地: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㈡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㈢国家湿地公园:指依照相关程序申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永安龙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
联系人:罗雪梅
联系电话:0598-362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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