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高公共收益资金收入及支出的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好用好小区公共收益,切实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行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试点推行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4.《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6.《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闽建〔2026〕4号)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行,提升社区治理规范化水平,现就核心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如下:
(一)推行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机制,明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审核监管,督促业委会按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确保收益归集到位、使用合规,切实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公共收益管理乱象,筑牢小区财务管理监督防线。
(二)完善业委会履职评价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体系,围绕党建引领、合规运行、业主诉求办理、公共资产管理等核心维度开展年度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业委会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督促委员牢记职责、主动作为,及时化解小区治理矛盾纠纷。
三、工作进展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好”建设要求,借助“山海协作”契机由市领导带队组织城管局、住建局、各街道办等部门前往晋江市学习物业管理和业委会治理方面经验,着力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管理水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促进品质社区创建。我局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以改善全市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业委会治理,达成“近期补短板抓规范、远期促提升见长效”工作目标,拟定了《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向福建省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市天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等5家物业企业征询意见;收集4条建议,主要内容为:公共收益在支出业委会工作经费、抵扣小区公共设施费用等方面考评设置未细化。市城管局根据收集的意见逐条对照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12月1日,林斌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邀请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四个街道办事处等9个部门参加会议,针对送审稿中的业委会账目公示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2026年4月20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2026年7月13日,以市政府政策规范性文件印发《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
四、范围期限
(一)小区公共收益收入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2.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收入;
3.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废旧物资回收箱等收取的进场费收入;4.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 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 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7.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
(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1. 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维修、共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支出;2.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3. 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支出;4.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有效期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共两章九条,第一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监管范围、监管机制。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组成。
第一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
(一)第一条监管范围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二)第二条监管机制
1.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2.“公示核查”机制;3.小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产处置全过程公开机制;4.违规使用公共收益处置。
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机制”
(三)第一条评价主体。
由业主代表、乡镇(街道)干部、市城管局人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相关网格员、小区党组织委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人数原则上在5-9人之间),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第二条评价对象。
任期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五)第三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个部分,共计27条具体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履职情况评价分值占比80%,满意度测评分值占比20%。根据得分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等次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严重不称职;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不称职;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称职;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优秀。
(六)第四条评价时间
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1月起组织对上一年度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七)第五条评价流程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的评价小组,业主代表,开展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
(八)第六条评价结果运用
1.业主委员会年度评价等次为优秀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等;2.业主委员会年度评价等次为不称职半年后再次组织复评,复评成绩仍为不称职及以下等次,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3.由乡镇(街道)组织,城管局、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六、注意事项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一是规范公共收益管理,严格执行“业账社审”制度,按期如实公示收支明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二是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履职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七、关键词诠释
1.公共收益: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2.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设立、履职。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忆宁,联系电话:0598-36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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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高公共收益资金收入及支出的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好用好小区公共收益,切实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行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试点推行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4.《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6.《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闽建〔2026〕4号)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行,提升社区治理规范化水平,现就核心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如下:
(一)推行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机制,明确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审核监管,督促业委会按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确保收益归集到位、使用合规,切实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公共收益管理乱象,筑牢小区财务管理监督防线。
(二)完善业委会履职评价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体系,围绕党建引领、合规运行、业主诉求办理、公共资产管理等核心维度开展年度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业委会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督促委员牢记职责、主动作为,及时化解小区治理矛盾纠纷。
三、工作进展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好”建设要求,借助“山海协作”契机由市领导带队组织城管局、住建局、各街道办等部门前往晋江市学习物业管理和业委会治理方面经验,着力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管理水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提质增效,促进品质社区创建。我局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以改善全市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业委会治理,达成“近期补短板抓规范、远期促提升见长效”工作目标,拟定了《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向福建省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市天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等5家物业企业征询意见;收集4条建议,主要内容为:公共收益在支出业委会工作经费、抵扣小区公共设施费用等方面考评设置未细化。市城管局根据收集的意见逐条对照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12月1日,林斌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邀请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四个街道办事处等9个部门参加会议,针对送审稿中的业委会账目公示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2026年4月20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2026年7月13日,以市政府政策规范性文件印发《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
四、范围期限
(一)小区公共收益收入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2.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收入;
3.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废旧物资回收箱等收取的进场费收入;4.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 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 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7.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
(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1. 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维修、共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支出;2.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3. 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支出;4.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有效期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共两章九条,第一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监管范围、监管机制。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组成。
第一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业账社审’监管模式”
(一)第一条监管范围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二)第二条监管机制
1.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2.“公示核查”机制;3.小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产处置全过程公开机制;4.违规使用公共收益处置。
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机制”
(三)第一条评价主体。
由业主代表、乡镇(街道)干部、市城管局人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相关网格员、小区党组织委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人数原则上在5-9人之间),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第二条评价对象。
任期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五)第三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个部分,共计27条具体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履职情况评价分值占比80%,满意度测评分值占比20%。根据得分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等次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严重不称职;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不称职;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称职;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评价等次定为优秀。
(六)第四条评价时间
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1月起组织对上一年度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七)第五条评价流程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的评价小组,业主代表,开展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
(八)第六条评价结果运用
1.业主委员会年度评价等次为优秀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等;2.业主委员会年度评价等次为不称职半年后再次组织复评,复评成绩仍为不称职及以下等次,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3.由乡镇(街道)组织,城管局、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六、注意事项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一是规范公共收益管理,严格执行“业账社审”制度,按期如实公示收支明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二是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履职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七、关键词诠释
1.公共收益: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2.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设立、履职。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忆宁,联系电话:0598-36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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