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有哪些处罚?

日期:2022-11-08 14:46 来源:永安市林业局
| | |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