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有哪些处罚?

日期:2022-11-08 14:52 来源:永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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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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