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510-1200-2023-00041 文号永政安〔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9-2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510-1200-2023-00041
文号 永政安〔2023〕11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9-2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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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永安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永安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安委会针对辖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相关辖区(含乡镇、街道、市属国企、园区)连续发生2起,相关行业连续发生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除外); 

  (三)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超范围采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 

  (四)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30天内相关辖区连续发生2起、相关行业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除外),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安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安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永安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永安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安委会针对辖区或行业领域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公开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相关辖区(含乡镇、街道、市属国企、园区)连续发生2起,相关行业连续发生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除外); 

  (三)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超范围采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 

  (四)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被警示通报单位主要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30天内相关辖区连续发生2起、相关行业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除外),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监管盲区,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单位,且久拖不决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 

  (六)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安委会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召集。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安办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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