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19-00024 文号永市监食〔2019〕3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6-14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19-00024
文号 永市监食〔2019〕39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6-14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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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闽市监〔2019〕89号)及《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三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明市监〔2019〕91号)有关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整治、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二、任务安排

  2019年共计划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31批次,其中生产环节81批次,流通环节8批次,餐饮环节35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07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如省、市局另有要求或专项整治业务需求,抽检计划数相应调整增加。

  (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1.抽样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尤其是要覆盖“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在检验项目上,结合既往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用药等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具体食用农产品和抽检项目分配见附件2。

  3.抽检时间和频次。根据季节特点按比例确定抽样品种和数量,原则每月最少一次。

  (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

  共安排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124批次。其中生产环节81批次(其中小作坊40批次)、流通环节8批次、餐饮环节35批次。因企业停产或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可对相关抽检批次进行适当调整。流通环节抽检任务结合后续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和其他专项整治灵活开展。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小作坊核准证的在产食品加工小作坊、大型餐饮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

  2.抽检品种和项目。生产环节种类包括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速冻食品、调味品、罐头、糕点食等食品大类,覆盖我市生产的所有食品细类见附件3,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执行。流通环节优先对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抽检8批次(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见附件4。餐饮环节抽检种类为发酵面制品、油炸面制品、酱卤肉制品、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见附件5。

  3.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抽检任务原则上应均衡推进,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同步进行。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食品及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检出不合格产品的,要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4.抽检环节和场所。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要优先覆盖本市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应当在生产环节补充抽取。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餐饮企业等。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抽样检验机构,并加强对抽样检验机构的检查与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

  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要求执行,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食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核查处置

  各单位在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信息公布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公布范围应包括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六)统计分析

  食品生产流通科要及时汇总当月我市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抽检结果信息公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情况,于每月21日统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完成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月度统计模块进行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抽检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科牵头组织开展,其他单位配合完成,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配合省、市局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三无”产品或者拒绝配合等情形的,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辖区市场监管所。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交接至承检机构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可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其他事宜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有关科室联系。

  食品生产流通科联系人:余成广,联系电话:3622776

  餐饮科联系人:杨仁清,联系电话:3622775

  附件:1.永安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永安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3.永安市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4.永安市流通环节食品(乳制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5.永安市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闽市监〔2019〕89号)及《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三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明市监〔2019〕91号)有关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整治、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二、任务安排

  2019年共计划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31批次,其中生产环节81批次,流通环节8批次,餐饮环节35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207批次,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如省、市局另有要求或专项整治业务需求,抽检计划数相应调整增加。

  (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1.抽样场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尤其是要覆盖“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2.抽检品种和项目。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区域内规模、产量较大以及地方特色的食用农产品。在检验项目上,结合既往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用药等情况自行确定,重点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具体食用农产品和抽检项目分配见附件2。

  3.抽检时间和频次。根据季节特点按比例确定抽样品种和数量,原则每月最少一次。

  (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

  共安排普通食品监督抽检任务124批次。其中生产环节81批次(其中小作坊40批次)、流通环节8批次、餐饮环节35批次。因企业停产或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可对相关抽检批次进行适当调整。流通环节抽检任务结合后续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和其他专项整治灵活开展。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小作坊核准证的在产食品加工小作坊、大型餐饮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

  2.抽检品种和项目。生产环节种类包括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速冻食品、调味品、罐头、糕点食等食品大类,覆盖我市生产的所有食品细类见附件3,抽检项目主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执行。流通环节优先对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抽检8批次(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见附件4。餐饮环节抽检种类为发酵面制品、油炸面制品、酱卤肉制品、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见附件5。

  3.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抽检任务原则上应均衡推进,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同步进行。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15天完成抽检工作。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食品及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检出不合格产品的,要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4.抽检环节和场所。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要优先覆盖本市在产食品获证生产企业;流通环节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或未抽到样品,应当在生产环节补充抽取。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餐饮企业等。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抽样检验机构,并加强对抽样检验机构的检查与考核。

  (二)抽样检验要求

  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要求执行,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食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抽检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四)核查处置

  各单位在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信息公布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公布范围应包括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普通食品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六)统计分析

  食品生产流通科要及时汇总当月我市辖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抽检结果信息公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情况,于每月21日统计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完成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月度统计模块进行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抽检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科牵头组织开展,其他单位配合完成,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配合省、市局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三无”产品或者拒绝配合等情形的,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辖区市场监管所。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交接至承检机构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可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其他事宜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有关科室联系。

  食品生产流通科联系人:余成广,联系电话:3622776

  餐饮科联系人:杨仁清,联系电话:3622775

  附件:1.永安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永安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3.永安市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4.永安市流通环节食品(乳制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5.永安市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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