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17 文号永市监药〔2021〕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6-17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1200-2021-00017
文号 永市监药〔2021〕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6-17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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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药监综妆〔2021〕2号)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市监药〔2021〕55号)精神,决定2021年4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问题,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条例》,严厉打击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整治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注册人备案人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推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走深走实,努力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备案环节:违法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暗示医疗效果等行为;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营使用环节:进货索证索票不齐全,进货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擅自配制化妆品行为。

  (三)监管环节:监管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职不到位,监管领域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作风问题;许可环节等人员不廉洁行为。

  三、工作目标

  (一)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法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监管部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儿童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得到增强,主动参与社会监督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四)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任务分工

  (一)掌握儿童化妆品经营基本情况。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较大规模经营单位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

  (二)开展线下经营儿童化妆品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及其他较大规模经营者的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进货台账管理情况等,发现违法行为移送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三)开展儿童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完成备案的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药械科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产品标签是否存在违法宣称功效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移送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四)开展儿童化妆品监督抽检。药械科负责配合三明市局食品药品抽检监测科和药品检验监测中心结合国抽、省抽计划开展抽检工作,重点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

  (五)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新《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同时,对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作风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

  (六)对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法规宣传。药械科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对儿童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较大规模经营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培训教育,集中组织签订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等相关活动。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向生产经营者发放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告知书、违法责任告知书,形成新法宣教声势,达到预期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4月)。将国家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内容内部转发,先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摸清化妆品监管底数。

  (二)部署阶段(2021年5月上旬)。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各监管所、执法大队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至8月)。要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科学安排检查计划,加强联系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及时研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处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整治的震慑作用。

  (四)总结阶段(2021年9月)。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信息报送。6月份起每月需上报当月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每月10日,25日,报送专项整治问题台账(附件2)和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至药械科蔡晓燕工号。9月15日前,请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报送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各市场监管所同步报送摸排的辖区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也是今年国家局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列入药品满意率考核内容,请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要把保障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重视新法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社会公众开展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准确把握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加大儿童化妆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共同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共治氛围。

  (三)严格监管执法。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积极上报案件查办和作风建设情况,争取国家局省局重大案件查办的通报表扬和绩效考核等正向激励。今年是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各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如遇到法规适用等问题,应及时反馈。

  (四)切实为民办事。畅通监督渠道,关注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儿童化妆品违法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生产、流通、经营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用妆安全。

  (五)认真总结经验。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总结,探索创新,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踊跃报送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宣扬好做法、好经验,达到专项整治工作预期成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意为基层减负,防止把为群众办实事泛化为常规工作堆砌,切实把实事、好事办到群众心坎上,真正实现党员干部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

  牵头整治项目受理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5;举报网址:http://fujian.12388.gov.cn。(联系人:蔡晓燕,联系电话:0598-3604100,邮箱:smya12315@qq.com)

  附件:1.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

      2.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3.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问题台账

      4.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药监综妆〔2021〕2号)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市监药〔2021〕55号)精神,决定2021年4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问题,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条例》,严厉打击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整治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督促注册人备案人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推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走深走实,努力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备案环节:违法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暗示医疗效果等行为;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营使用环节:进货索证索票不齐全,进货台账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擅自配制化妆品行为。

  (三)监管环节:监管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职不到位,监管领域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作风问题;许可环节等人员不廉洁行为。

  三、工作目标

  (一)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法规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监管部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儿童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三)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得到增强,主动参与社会监督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四)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任务分工

  (一)掌握儿童化妆品经营基本情况。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较大规模经营单位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

  (二)开展线下经营儿童化妆品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及其他较大规模经营者的经营情况,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进货台账管理情况等,发现违法行为移送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三)开展儿童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完成备案的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药械科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产品标签是否存在违法宣称功效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移送综合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四)开展儿童化妆品监督抽检。药械科负责配合三明市局食品药品抽检监测科和药品检验监测中心结合国抽、省抽计划开展抽检工作,重点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

  (五)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新《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同时,对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作风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

  (六)对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法规宣传。药械科负责组织开展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对儿童化妆品备案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较大规模经营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培训教育,集中组织签订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等相关活动。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向生产经营者发放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告知书、违法责任告知书,形成新法宣教声势,达到预期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4月)。将国家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内容内部转发,先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摸清化妆品监管底数。

  (二)部署阶段(2021年5月上旬)。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各监管所、执法大队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实施阶段(2021年5月至8月)。要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科学安排检查计划,加强联系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及时研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处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整治的震慑作用。

  (四)总结阶段(2021年9月)。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信息报送。6月份起每月需上报当月点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每月10日,25日,报送专项整治问题台账(附件2)和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至药械科蔡晓燕工号。9月15日前,请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报送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各市场监管所同步报送摸排的辖区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也是今年国家局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列入药品满意率考核内容,请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检查工作,要把保障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重视新法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社会公众开展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准确把握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加大儿童化妆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共同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共治氛围。

  (三)严格监管执法。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积极上报案件查办和作风建设情况,争取国家局省局重大案件查办的通报表扬和绩效考核等正向激励。今年是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各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如遇到法规适用等问题,应及时反馈。

  (四)切实为民办事。畅通监督渠道,关注群众诉求,倾听群众呼声,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儿童化妆品违法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生产、流通、经营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用妆安全。

  (五)认真总结经验。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总结,探索创新,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踊跃报送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宣扬好做法、好经验,达到专项整治工作预期成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意为基层减负,防止把为群众办实事泛化为常规工作堆砌,切实把实事、好事办到群众心坎上,真正实现党员干部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受教育、人民群众得实惠。

  牵头整治项目受理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5;举报网址:http://fujian.12388.gov.cn。(联系人:蔡晓燕,联系电话:0598-3604100,邮箱:smya12315@qq.com)

  附件:1.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

      2.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3.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问题台账

      4.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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