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206-0700-2023-00014 文号永市监药〔2023〕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6-21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206-0700-2023-00014
文号 永市监药〔2023〕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6-21
标题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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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相关科室:

  为落实2023年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管工作部署,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巩固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永安市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永安市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巩固整治行动成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长效化。针对化妆品日常监管和群众反映的行业突出问题,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化妆品上市后安全监管水平,筑牢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守护公众用妆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重点单位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

  2.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

  3.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5.位于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6.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存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多发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品种

  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舒缓等功效的化妆品;处于法规过渡期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及彩妆类和面膜类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

  三、检查内容

  (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经营行为。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履行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建档、审查、法规培训、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等管理责任。督促展销会举办者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相关信息。要同步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要重点关注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督促经营者规范宣传化妆品功效,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与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二)化妆品经营中的使用行为。重点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是否履行法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使用过期化妆品,或涂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美容美发机构使用的大包装规格、非一次性使用的化妆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过期和变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擅自填充灌装染发、烫发和洗护类化妆品,是否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使用的多色号系列的彩妆和染发类化妆品是否与其注册号一一对应,或与备案信息一致;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是否分装洗护类化妆品,其标签是否符合最小销售单元规定。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调配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不得以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冒充化妆品使用。

  (三)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重点检查经营的儿童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备案;2022年5月1日起新注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小金盾”标志,是否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此前注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在2023年5月1日前更新标注上述内容;儿童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美容修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祛痘、滋养等功效,不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婴幼儿和儿童等使用人群功效分类规定的情形,是否宣称“食品级”“可食用”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进口儿童化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督促经营者通过国家局官网核对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并主动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不得将单纯施用于玩偶的“儿童梳妆台”等玩具产品作为儿童化妆品销售和使用。

  (四)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重点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销售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销售页面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内容进行清理整治。及时清理下架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备案、假冒、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国家药监局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对以“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经营场所无产品实物留存的电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要对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场无法查实涉嫌违法产品交易记录的,应当及时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协查。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3年6月)。药械科负责建立辖区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信息档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检查筹备工作。(二)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6月至9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按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开展深入调查处置,建立台账、销号处理,督促经营者及时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0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要认真梳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模式,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检查任务,将其作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查违法行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风险隐患突出的产品,要结合国抽、省抽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法产品,要追根溯源,彻查销售渠道;产品标示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为外省市的,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要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大力开展“送法上门”。持续深化推广“自己管、网上查”监管模式,积极推广化妆品监管APP,采取发放监管告知书、公开规范经营承诺等形式,加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及时报道工作措施和成效,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鼓励消费者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信息报送。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分析研判检查发现的系统性、多发性问题,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问题台账报送至药械科(联系人:蔡晓燕,电话:3630936)。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相关科室:

  为落实2023年国家药监局和省药监局、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管工作部署,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巩固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市监药〔2023〕55号)文件精神,制定《永安市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永安市2023年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巩固整治行动成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长效化。针对化妆品日常监管和群众反映的行业突出问题,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化妆品上市后安全监管水平,筑牢化妆品质量安全底线,守护公众用妆安全。

  二、检查对象

  (一)重点单位

  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

  2.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

  3.儿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5.位于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6.日常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存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多发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品种

  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舒缓等功效的化妆品;处于法规过渡期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儿童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及彩妆类和面膜类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

  三、检查内容

  (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经营行为。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履行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建档、审查、法规培训、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等管理责任。督促展销会举办者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相关信息。要同步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要重点关注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督促经营者规范宣传化妆品功效,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化妆品。以免费试用、赠与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二)化妆品经营中的使用行为。重点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是否履行法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使用过期化妆品,或涂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美容美发机构使用的大包装规格、非一次性使用的化妆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过期和变质;美容美发机构是否擅自填充灌装染发、烫发和洗护类化妆品,是否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使用的多色号系列的彩妆和染发类化妆品是否与其注册号一一对应,或与备案信息一致;宾馆(酒店)和洗浴场所是否分装洗护类化妆品,其标签是否符合最小销售单元规定。督促美容美发机构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调配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不得以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冒充化妆品使用。

  (三)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重点检查经营的儿童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备案;2022年5月1日起新注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注“小金盾”标志,是否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此前注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是否在2023年5月1日前更新标注上述内容;儿童化妆品是否存在宣称美容修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祛痘、滋养等功效,不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婴幼儿和儿童等使用人群功效分类规定的情形,是否宣称“食品级”“可食用”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进口儿童化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督促经营者通过国家局官网核对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并主动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不得将单纯施用于玩偶的“儿童梳妆台”等玩具产品作为儿童化妆品销售和使用。

  (四)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重点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销售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销售页面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内容进行清理整治。及时清理下架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备案、假冒、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国家药监局通告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对以“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经营场所无产品实物留存的电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要对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场无法查实涉嫌违法产品交易记录的,应当及时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协查。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3年6月)。药械科负责建立辖区重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信息档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检查筹备工作。(二)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6月至9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按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开展深入调查处置,建立台账、销号处理,督促经营者及时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0月)。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大队要认真梳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模式,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检查任务,将其作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查违法行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风险隐患突出的产品,要结合国抽、省抽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涉嫌违法产品,要追根溯源,彻查销售渠道;产品标示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为外省市的,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要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大力开展“送法上门”。持续深化推广“自己管、网上查”监管模式,积极推广化妆品监管APP,采取发放监管告知书、公开规范经营承诺等形式,加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及时报道工作措施和成效,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鼓励消费者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信息报送。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分析研判检查发现的系统性、多发性问题,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问题台账报送至药械科(联系人:蔡晓燕,电话:363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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