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3119-1700-2025-00022
- 备注/文号: 永交函〔2025〕23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2
林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同城高速费用收取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三沙永三地高速收费及政府购买高速通行费现状
三明市高速公路建成后统一交由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该企业严格遵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方案〉的通知》(闽交规〔2021〕45号)等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军队、武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等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三明市无高速公路免征权限。
根据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三沙同城化的决策部署,经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元和沙县两区政府等单位就各方政府购买高速通行费承担比例(其中: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承担50%,三元区、沙县区各承担25%)协商一致并报请三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2023年4月1日起,三明市对三元区至沙县区指定8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跨区通行的闽G牌照9座以下(含9座)一类小型客车施行免征通行费政策(以下简称:三元区至沙县区高速免征政策),至今已延续2年。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如永安市至三元区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免征通行费政策要实行,则需要采用类似三元区至沙县区高速免征政策,由永安市与三元区人民政府先就政府高速通行费承担比例进行协商,再报请三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已就永安市至三元区间指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实施通行费免征政策的相关费用完成测算工作。具体方案为:对永安市贡川、永安南两个互通口与三元区三明南、三明西、三明东、三明北四个互通口之间通行的闽G牌照小型客车实施通行费免征。经测算,政策实施后政府需承担费用约为1100万元,后续预计年度按10%比例递增,已报永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续如永安市与三元区人民政府能就政府购买高速通行费支付比例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两区政府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报告,推动政策实施。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罗政桂
联 系 人:管辉灿
联系电话:3811183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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