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1-00035 | 文号 | 永政农〔2021〕1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16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8-2400-2021-00035 | |||||||||||
文号 | 永政农〔2021〕1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9-16 | |||||||||||
标题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市县财政分担配套资金的通知》(明农〔2021〕135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市继续开展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补助资金工作。项目采取储备制,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填报《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附件2),原则上项目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否则需重新申请。鼓励支持利用“四荒地”、非耕地建设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优先满足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生产。项目验收合格后,补贴资金按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类型与标准(附件1),省级补贴60%,永安市财政配套补贴40%。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相对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二、补助面积与标准
(一)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二)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三、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按(闽农种植函〔2019〕576号)执行。温室大棚完工后,申请方组织有资质第三方单位进行建设面积验收,然后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到永安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温室大棚的管径、棚高等方面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表(附件2)。对验收中遇到的建设标准等难以判定的重大问题,由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农村厅,经省厅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农业农村局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再次公示7天。
附件: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类型与标准
2.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
3.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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