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3-00014 文号永政农办〔2023〕37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8-08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培育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18-2400-2023-00014
文号 永政农办〔2023〕37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8-08
标题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培育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培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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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及《2023年福建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绩效考核目标要求,全市拟遴选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300个以上,具体遴选要求如下:

  一、遴选条件。责任心强,热爱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能接受应用“五新”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诚信良好,能起示范带动作用,身体健康的种植、养殖大户(不含水产)及合作社、家庭农场均可申请。种粮大户、担任村级农民技术员、规范运作的示范社、示范场及经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优先入选(滞留境外涉诈高危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种养殖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

  二、遴选程序。由主体负责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示范主体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

  三、公示。经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为科技示范主体的在有关网站、宣传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确定为科技示范主体。

  四、示范主体权利义务。入选的示范主体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优先获得技术指导服务及参加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同时示范主体要积极带动周边农户学科技用科技,促进增产增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材料报送。请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认真开展科技示范主体遴选推荐,相关材料(信息汇总表直接发电子版,邮箱:150185178@qq.com)请于8月25日前报农业农村局科教科。

  附件:

  1.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申请表 

  2.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信息汇总表 

  3.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农业科技示范主体任务数分配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各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及《2023年福建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绩效考核目标要求,全市拟遴选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300个以上,具体遴选要求如下:

  一、遴选条件。责任心强,热爱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能接受应用“五新”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诚信良好,能起示范带动作用,身体健康的种植、养殖大户(不含水产)及合作社、家庭农场均可申请。种粮大户、担任村级农民技术员、规范运作的示范社、示范场及经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优先入选(滞留境外涉诈高危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种养殖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

  二、遴选程序。由主体负责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示范主体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

  三、公示。经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为科技示范主体的在有关网站、宣传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确定为科技示范主体。

  四、示范主体权利义务。入选的示范主体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优先获得技术指导服务及参加农业农村部门举办的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同时示范主体要积极带动周边农户学科技用科技,促进增产增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材料报送。请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认真开展科技示范主体遴选推荐,相关材料(信息汇总表直接发电子版,邮箱:150185178@qq.com)请于8月25日前报农业农村局科教科。

  附件:

  1.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申请表 

  2.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主体信息汇总表 

  3.永安市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农业科技示范主体任务数分配表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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