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11-0400-2018-00022 文号永财文[2018]8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7-10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3111-0400-2018-00022
文号 永财文[2018]8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7-10
标题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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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精神,经永安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永安市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财政局 

  2018710 

    

  永安市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以及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市直机关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明财行【201810号)文件精神,现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 出差人员伙食费交纳事项 

  出差人员在永安市辖区内,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用餐的,应当在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早、中、晚餐均按每人每餐10元交纳。  

  出差人员在永安市辖区外除接待单位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①三明市辖区内(除永安外)按照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1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25元;②三明市辖区外按照快餐每人每餐15元,早餐每人每餐20元,中、晚桌餐每人每餐40元。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出差人员自行用餐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二、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交纳事项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出差人员自行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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