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906-3000-2018-00063 文号永湖党政办〔2018〕8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大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10-30
标题 永湖党政办〔2018〕8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906-3000-2018-00063
文号 永湖党政办〔2018〕8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大湖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10-30
标题 永湖党政办〔2018〕8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湖党政办〔2018〕8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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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

  现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湖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6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18号)《中共永安市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8〕76号)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行湖长制,为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根据上级的要求,我镇范围内的湖泊(含人工景观湖)、水库和库容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山塘等水域纳入湖长制工作范围,分级设立湖长。2017年已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的河道型水库湖(库)长由所属流域的河(段)长兼任,不再单独另外设立湖长。(全镇湖(库)长名录另行行文下发)

  (三)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和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到2018年9月底,在全镇所有湖库全面建立湖长制。到2020年,湖库形态稳定,水质良好,有效遏制侵占水域、超标排污、围垦湖泊、违法养殖等现象,重点湖库水域空间利用规范有序,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业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乡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设乡级总河长2人,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镇河湖长制工作;各流域所在均分段设立河(段)长,由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协助领导全镇河湖长制工作,并分别兼任益溪、胡贡溪流域河段河长,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进行督导。

  建立健全河湖长组织体系,设立乡级湖长,负责领导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小微水体库塘可按片设置湖长。要逐个湖库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湖库管理权限在湖库权属单位设立业主湖长,对各级湖长负责。已设河长的湖库,河长更名为湖长;未设河长的湖库,设立湖长。跨行政区域的湖库,原则上由市级流域河长担任湖长。

  (二)工作职责。乡级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解决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湖库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库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乡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侵占水域、超标排污、围垦湖库、违法养殖、违规采砂等突出问题。乡级湖长对本辖区内湖库(塘)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库(塘)管理保护工作。业主湖长负责权属湖库(塘)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湖库(塘)巡查、治理、保洁、工程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等。

  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镇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大湖镇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永湖委〔2017〕22号)中规定的工作职责,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后,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自动划转调整。

  三、主要任务

  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湖长制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责任单位:水利工作站牵头,村建所、国土所、林业站配合,各村负责。

  2.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二)加强岸线管护

  3.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责任单位:国土所、水利工作站、经济服务中心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村建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4.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国土所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村建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责任单位:水利工作站牵头,经济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村建所配合,各村负责。

  6.严控入湖污染物总量,强化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水利工作站、国土所、林业站、公路站、卫计办配合,各村负责。

  7.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国土所配合,各村负责。

  (四)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8.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清洁型小流域,全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配合,各村负责。

  9.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湖库,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公路站,各村负责。

  (五)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

  10.强化生态恶化湖库的治理与修复,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湖泊宜渔治理,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牵头,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国土所配合,各村负责。

  11.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水利工作站、经济服务中心配合,各村负责。

  12.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林业站牵头,国土所、经济服务中心、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3.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国土所、经济服务中心、公路站、生态公安,各村负责。

  14.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问题,促使涉湖违法违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林业站、公路站、村建所、国土所,各村负责。

  15.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公路站、村建所、国土所,各村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建立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河湖长要切实负起提升河长制、落实湖长制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水陆共治、河湖联治和统筹齐治,确保湖泊保护管理落到实处。市河长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要切实摸清辖区内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及时划定管护范围,收集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生态、水环境等数据信息,并建立“一湖一档”。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湖一策”,因湖施策,分年实施。要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分析掌握湖泊水域、水体、水质、水量变化趋势,建立湖泊水域动态档案,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四)强化社会参与。要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湖长制工作。要全面发动公众参与,大力推行民间湖长、企业湖长,组建护水志愿者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长制落实和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借助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营造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氛围。要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乡级湖长公示牌设立。

  (五)强化督查考核。要充分运用河长制相关制度抓好湖长制工作,通过督导检查、逐级述职等措施,确保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市里将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由市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各村:

  现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湖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6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18号)《中共永安市市委办公室、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8〕76号)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行湖长制,为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根据上级的要求,我镇范围内的湖泊(含人工景观湖)、水库和库容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山塘等水域纳入湖长制工作范围,分级设立湖长。2017年已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的河道型水库湖(库)长由所属流域的河(段)长兼任,不再单独另外设立湖长。(全镇湖(库)长名录另行行文下发)

  (三)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和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到2018年9月底,在全镇所有湖库全面建立湖长制。到2020年,湖库形态稳定,水质良好,有效遏制侵占水域、超标排污、围垦湖泊、违法养殖等现象,重点湖库水域空间利用规范有序,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业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乡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设乡级总河长2人,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镇河湖长制工作;各流域所在均分段设立河(段)长,由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协助领导全镇河湖长制工作,并分别兼任益溪、胡贡溪流域河段河长,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进行督导。

  建立健全河湖长组织体系,设立乡级湖长,负责领导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小微水体库塘可按片设置湖长。要逐个湖库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湖库管理权限在湖库权属单位设立业主湖长,对各级湖长负责。已设河长的湖库,河长更名为湖长;未设河长的湖库,设立湖长。跨行政区域的湖库,原则上由市级流域河长担任湖长。

  (二)工作职责。乡级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解决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湖库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库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乡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侵占水域、超标排污、围垦湖库、违法养殖、违规采砂等突出问题。乡级湖长对本辖区内湖库(塘)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库(塘)管理保护工作。业主湖长负责权属湖库(塘)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湖库(塘)巡查、治理、保洁、工程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等。

  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镇河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大湖镇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永湖委〔2017〕22号)中规定的工作职责,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后,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自动划转调整。

  三、主要任务

  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湖长制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责任单位:水利工作站牵头,村建所、国土所、林业站配合,各村负责。

  2.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二)加强岸线管护

  3.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责任单位:国土所、水利工作站、经济服务中心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村建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4.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国土所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村建所、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责任单位:水利工作站牵头,经济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村建所配合,各村负责。

  6.严控入湖污染物总量,强化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水利工作站、国土所、林业站、公路站、卫计办配合,各村负责。

  7.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国土所配合,各村负责。

  (四)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

  8.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清洁型小流域,全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配合,各村负责。

  9.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湖库,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公路站,各村负责。

  (五)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

  10.强化生态恶化湖库的治理与修复,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湖泊宜渔治理,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牵头,经济服务中心、村建所、国土所配合,各村负责。

  11.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水利工作站、经济服务中心配合,各村负责。

  12.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责任单位: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林业站牵头,国土所、经济服务中心、公路站配合,各村负责。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3.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建所、水利工作站、林业站、国土所、经济服务中心、公路站、生态公安,各村负责。

  14.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问题,促使涉湖违法违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林业站、公路站、村建所、国土所,各村负责。

  15.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经济服务中心、水利工作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公路站、村建所、国土所,各村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建立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河湖长要切实负起提升河长制、落实湖长制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水陆共治、河湖联治和统筹齐治,确保湖泊保护管理落到实处。市河长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要切实摸清辖区内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及时划定管护范围,收集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生态、水环境等数据信息,并建立“一湖一档”。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湖一策”,因湖施策,分年实施。要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分析掌握湖泊水域、水体、水质、水量变化趋势,建立湖泊水域动态档案,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四)强化社会参与。要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湖长制工作。要全面发动公众参与,大力推行民间湖长、企业湖长,组建护水志愿者队伍,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长制落实和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借助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营造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氛围。要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乡级湖长公示牌设立。

  (五)强化督查考核。要充分运用河长制相关制度抓好湖长制工作,通过督导检查、逐级述职等措施,确保湖长制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市里将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由市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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