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索 引 号 | SM03113-1000-2018-00080 | 文号 | 永人社[2018]17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12-20 | |||||||||
标题 |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13-1000-2018-00080 | |||||||||||
文号 | 永人社[2018]17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2-20 | |||||||||||
标题 |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8]6号)及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本人及其当年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报,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实际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社保补贴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确定。
2.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2);《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3)。
2.单位当年新增社保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已享受补贴人员不用提供);
3.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当年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其它材料: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1.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
2.审核通过的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在永安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并公示无误后,由市劳动就业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其它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先由单位缴纳后,再按程序申报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
2.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失业期间没有相关就业和社保缴费信息并办理失业年检手续满一年以上);
(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7)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4.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5.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6.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7.用人单位2017年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当年新增、次年未申请的用人单位,延后年度仍可继续申请,但不补发延误年份的社会保险补贴。
8.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附表: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汇总表
3.2018年企业社保补贴汇总审批表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8]6号)及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本人及其当年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报,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实际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社保补贴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确定。
2.在本市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2);《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3)。
2.单位当年新增社保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已享受补贴人员不用提供);
3.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当年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其它材料: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1.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享受社保补贴的信息比对。
2.审核通过的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在永安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并公示无误后,由市劳动就业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其它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先由单位缴纳后,再按程序申报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
2.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失业期间没有相关就业和社保缴费信息并办理失业年检手续满一年以上);
(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7)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4.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5.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6.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7.用人单位2017年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当年新增、次年未申请的用人单位,延后年度仍可继续申请,但不补发延误年份的社会保险补贴。
8.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附表:1.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2018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汇总表
3.2018年企业社保补贴汇总审批表
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