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9-0400-2019-00034 文号永民〔2019〕5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30
标题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9-0400-2019-00034
文号 永民〔2019〕5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30
标题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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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0日

  

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分级救助,属地管理;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协调组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和拨付,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市卫健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小额救助资金可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具有本市户籍的对象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现有各类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四)因主观主动行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的。

  (八)其他经本级政府认定的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金额。一个家庭全年单项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 元(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护理费救助金额)。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对于困难事由相同、程度相似,救助标准应当一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1. 低收入家庭: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1万元及以上的按3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 低保家庭: 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5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3.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如果需一对一雇护工的,住院时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同时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3500元。

  (二)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15000元给予救助 ;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死亡人数每人按20000元给予救助。

  (三)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一个年度内一次性按5000—8000元给予救助。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一个学年度内按5000元给予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大学生,一个学年度内按8000元给予救助。

  (四)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一个年度内按5000—8000元给予救助。

  (五)管护陷入困境的无子女、子女无赡养能力或虽然有子女但下落不明导致事实无人赡养的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的特困供养人员,一个年度内每户按5000—8000元给予照料护理救助。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入住本市乡(镇)敬老院的,所需费用扣除特困人员供养金,不足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仅2019年、2020年两年可享受)。

  (七)其他情况根据困难类型及程度酌情予以救助。对于特殊事件、特殊对象,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规定标准,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开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个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户籍、住址不一致的居民家庭可以在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村(居)民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 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永安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根据权限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或备案;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时,将申请人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委托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同步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办法及时限等按《永安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试行)》执行。市民政局在审批前,核对机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村(居)民主评议(村居两委)、公示的情况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按季度检查。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金额在3000元—20000元的,由市民政局综合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急难型救助可以执行紧急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且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规定标准的,经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后,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市财政局依市民政局申请将临时救助金拨付到市民政局账户,再由市民政局根据申请救助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账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将临时救助金拨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其他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发放实物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上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省级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除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足额配套。今后,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集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临时救助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民政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0日

  

永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分级救助,属地管理;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健、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协调组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和拨付,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市卫健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小额救助资金可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具有本市户籍的对象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现有各类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四)因主观主动行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的。

  (八)其他经本级政府认定的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金额。一个家庭全年单项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 元(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护理费救助金额)。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居民或家庭,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对于困难事由相同、程度相似,救助标准应当一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1. 低收入家庭: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1万元及以上的按3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 低保家庭: 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5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3.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如果需一对一雇护工的,住院时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同时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3500元。

  (二)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15000元给予救助 ;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死亡人数每人按20000元给予救助。

  (三)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一个年度内一次性按5000—8000元给予救助。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一个学年度内按5000元给予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的大学生,一个学年度内按8000元给予救助。

  (四)因生活必需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明显属于“支出型”贫困的家庭或个人,一个年度内按5000—8000元给予救助。

  (五)管护陷入困境的无子女、子女无赡养能力或虽然有子女但下落不明导致事实无人赡养的空巢老人或失独困难老人、突然偏瘫或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急需生活照料的特困供养人员,一个年度内每户按5000—8000元给予照料护理救助。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入住本市乡(镇)敬老院的,所需费用扣除特困人员供养金,不足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仅2019年、2020年两年可享受)。

  (七)其他情况根据困难类型及程度酌情予以救助。对于特殊事件、特殊对象,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规定标准,由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开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个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户籍、住址不一致的居民家庭可以在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村(居)民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 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永安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根据权限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或备案;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时,将申请人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委托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同步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办法及时限等按《永安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试行)》执行。市民政局在审批前,核对机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村(居)民主评议(村居两委)、公示的情况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按季度检查。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金额在3000元—20000元的,由市民政局综合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急难型救助可以执行紧急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且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规定标准的,经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后,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市财政局依市民政局申请将临时救助金拨付到市民政局账户,再由市民政局根据申请救助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账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将临时救助金拨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其他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发放实物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上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省级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筹集。除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足额配套。今后,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集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有关临时救助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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