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2-3000-2019-00136 文号永发改价格〔2019〕1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19-12-05
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2-3000-2019-00136
文号 永发改价格〔2019〕1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19-12-05
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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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规定,将律师服务等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16项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5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规定,将律师服务等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16项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切实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引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要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组织实施价格欺诈、相互串通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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