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907-3000-2023-00010 文号永贡政〔2023〕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09
标题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郑永福电鱼案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907-3000-2023-00010
文号 永贡政〔2023〕2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09
标题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郑永福电鱼案件)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郑永福电鱼案件)

发布时间:2023-06-09 09:23
| | | |
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54号文,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之规定,现将我镇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郑永福电鱼案件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公示时间:2023年6月9日-6月16日

  联系电话:0598-3515110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2023年永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郑永福电鱼案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贡农(渔)罚〔2023〕1号

郑永福电鱼案

郑永福

350481xxxxxxxxxxxx

郑永福

2023年3月30日15时许在贡川镇南坂村附近长道洲小溪电鱼被执法人员查获,该电鱼行为持续了20分钟,并收获少量渔获物,电鱼机由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电杆、电抄网组成,电捕到的渔获物2.6Kg。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第6的规定,《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5130元整;2、没收违法电鱼工具: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1台(50000000A,5千伏),电杆、电抄网各1把;3、没收渔获物2.6Kg。

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2023/6/9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54号文,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之规定,现将我镇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郑永福电鱼案件信息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公示时间:2023年6月9日-6月16日

  联系电话:0598-3515110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2023年永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郑永福电鱼案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贡农(渔)罚〔2023〕1号

郑永福电鱼案

郑永福

350481xxxxxxxxxxxx

郑永福

2023年3月30日15时许在贡川镇南坂村附近长道洲小溪电鱼被执法人员查获,该电鱼行为持续了20分钟,并收获少量渔获物,电鱼机由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电杆、电抄网组成,电捕到的渔获物2.6Kg。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第6的规定,《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5130元整;2、没收违法电鱼工具: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1台(50000000A,5千伏),电杆、电抄网各1把;3、没收渔获物2.6Kg。

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2023/6/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