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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9-3000-2023-00053 | 文号 | 永民〔2023〕3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9-3000-2023-00053 | |||||||||||
文号 | 永民〔2023〕3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林永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第101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曾下发了《永安市关于建立部门职能准入社区制度的通知》(永委办〔2005〕74号)《永安市社区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永社〔2013〕3号)《关于转发<福建省村、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永委农办〔2014〕65号)《永安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5〕2号)等文件,已明确社区工作职责,理顺社区权责关系,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给社区组织加挂各种“牌子”,未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一律不得要求社区组织加挂组织机构牌子;未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不得擅自对社区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自行安排对社区组织开展工作考核。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永安的社区治理将更加科学规范,让我们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推进我市和谐社区的建设与发展。
领导署名:叶首得
联 系 人:饶夏莹
联系电话:0598-3653995
永安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5日
林永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第101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曾下发了《永安市关于建立部门职能准入社区制度的通知》(永委办〔2005〕74号)《永安市社区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永社〔2013〕3号)《关于转发<福建省村、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永委农办〔2014〕65号)《永安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15〕2号)等文件,已明确社区工作职责,理顺社区权责关系,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文件中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给社区组织加挂各种“牌子”,未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一律不得要求社区组织加挂组织机构牌子;未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不得擅自对社区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自行安排对社区组织开展工作考核。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永安的社区治理将更加科学规范,让我们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推进我市和谐社区的建设与发展。
领导署名:叶首得
联 系 人:饶夏莹
联系电话:0598-3653995
永安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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